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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04-12-11 20:16 )

 

(2002年3月5日丽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

举行;必要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适当延迟。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筹备和召集。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以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做好代表资格和代表变动情况的审查,每届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本届人大二次会议至下届人大一次会议的代表资格审查;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临时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以前,代表以县(市、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莲都区选举的代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丽部队的代表组成莲都区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1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未推选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确定临时召集人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八条    各代表团在预备会议以前,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预备会议选举或表决事项,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第九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十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副秘书长若干名;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必要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进行调整;还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二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主席团就有关议案和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根据代表意见,可以就有关议案和工作报告、计、预算的重大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五条    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有关议案和工作报告、计划、预算进行讨论,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等专门机构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会议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会议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有关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根据需要,会议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小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项。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丽水市的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提前发布公告。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时,经主席团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并提交会议秘书处。议案应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先由会议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报告。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报告,审议决定将该议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以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作为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于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经交办机关同意,少数复杂的问题可以延长至6个月内答复。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促原办理机关、组织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件,应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选举该代表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将上次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向大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章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提出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稿,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个月以前印发代表征求意见。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当年计划安排情况的报告、关于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当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并将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就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当年计划安排情况、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三条    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提出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级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一般应在当年第三季度内,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四章    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市长、副市长的候选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也可以推荐。

第三十六条    候选人的提名者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依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规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条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后,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后,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五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决定的形式和时间,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

第四十六条    受质询的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受质询的机关在代表团会议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四十七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再作答复。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情况和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有权充分发表意见,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    在进行大会发言的全体会议上,每一代表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要求在全体会议上发言的代表,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会议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代表临时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经会议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四条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成员和列席主席团会议的代表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五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可以由大会秘书处整理成简报印发会议,也可以有重点地通过本市的报纸、电视、电台予以报道。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某项议案,在交付表决以前有重大不同意见的,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议,主席团可以决定,由大会全体会议就该项议案是否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问题,进行表决。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项选举和关于罢免、辞职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为当选或者通过。

选举和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并公布具体票数。

第五十八条    关于议案、决议、决定和通过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的表决,一般采用举手方式;必要时,主席团可以根据较多数代表意见,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以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第八章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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