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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4-12-14 20:24 )

(2002年12月30日丽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规范市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述职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论和审议。

第三条    述职评议的对象是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中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述职评议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承办具体工作。

第五条    述职评议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廉洁为民。

第六条    述职评议采用会议述职评议和书面述职评议两种形式。会议述职和书面述职的对象,由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年年初的工作要点中确定。

会议述职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由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评议。

书面述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后,由工作委员会反馈给书面述职人,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七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特别是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

(二)执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勤政廉政、工作作风情况;

(四)办理市人大代表的议案及意见、建议和批评情况;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进行述职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述职评议工作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拟订,经主任会议审定,并将述职评议工作的有关事项在述职评议前2个月,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述职人。

第九条    述职人接到述职评议通知后,应当认真准备,撰写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应当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检查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文字篇幅一般4000字左右。述职人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正式述职报告送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述职评议的程序:

(一)准备阶段:

1、拟定述职评议工作计划;

2、印发述职评议工作通知;

3、组建述职评议工作班子,确定参加述职

评议调查组成员。述职评议调查组成员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可吸收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4、组织法律法规学习,做好其他相关的准备工作。

(二)调查阶段:

1、评议前调查范围及其形式:①到述职人所在机关及所属单位召开座谈会和个别交谈,分别听取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②走访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征求对述职人的意见;③查阅有关材料和实地察看工作情况;④征集部分市民的意见和建议;⑤其他形式。

2、委托审计部门对述职人单位的本级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3、评议调查组形成调查材料,审计部门提出审计结果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三)述职评议阶段: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对述职人员进行述职评议。

1、述职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述职报告;

2、评议调查组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调查情况;

3、审计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审计结果;

4、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对述职人进行评议;

5、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在全体会议上对述职人进行面对面的评议;

6、述职人在评议时应当回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批评意见有不同看法,可以解释和申辩;

7、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评议,对述职人分别整理出综合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书面反馈述职人和所在单位,并报送市委和抄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

(四)整改阶段:

1、述职人员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送达的评议意见和指出的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2、述职评议后的2个月内,述职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3、市人大常委会可视情况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对述职人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一条    在述职评议工作中,如发现评议对象不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或不如实汇报情况、无故不参加评议会议、不认真制订整改措施和拒不进行整改的,市人大常委会可视情况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或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仍不整改的,述职人应当提出辞职。对既不改正又不辞职的,市人大常委会可按法律程序免去或者撤销其职务。

第十二条    在述职评议工作中,对阻碍、干扰评议工作的,对向评议调查组反映和举报问题的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在述职评议工作中,如发现述职人有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失职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按法律程序免去或者撤销其职务。

第十四条    对严格执法、清正廉洁、政绩突出的评议对象,市人大常委会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可邀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派员参加评议调查或列席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会议。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评议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任命干部时,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被评对象单位各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评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任命干部时,各庭、处、室以上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述职评议档案,作为述职人奖惩、任用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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