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许多地方人大都实行了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从具体实践来看,该项制度还有以下问题需要改进、完善。一是对旁听人员限制过多,范围小。多数地方只强调了旁听的严肃性,而没有体现广泛性。旁听公民的范围应进一步扩大,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都可以作为旁听人员。这样有利于人大常委会更为广泛地听取意见,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二是旁听名额过少。大多数地方规定,每次旁听常委会的人员一般在10名左右,这使许多希望旁听者不能遂愿。三是旁听会议的范围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内容大多不涉及国家机密,而恰恰多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理应公开其议事、决策的全过程。但一些地方遇人事任免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类的议题,就不允许公民旁听,限制了旁听公民的知情权。四是对旁听公民的发言时间限制过死,一般控制在两三分钟之内。既然旁听者有发言权,那就应给其一定的发言时间,使其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总之,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开拓了公民参政新渠道,但这一制度还亟待进一步完善,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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