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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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10-21 16:26 )


丽水市人大常委会简介

  丽水市人大常委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丽水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现由主任1人、副主任5人、秘书长1人、委员33人组成。常委会任期同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常委会的决议,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丽水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2、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13、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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