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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查”与“审议”
(发布日期:2009-05-21 15:55 )

  “审查”与“审议”是人大工作中常用词,且容易混淆,但在含义和用法上有明显区别,应予以注意。
  “审议”和“审查”虽都有审核的意思,但“审查”重在“查”,即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妥当,对错误和不当之处必须指出和纠正,不能“查”而不定;而“审议”重在“议”,就是议论、讨论、分析、说明,可以“议”而不决。
  《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审查和决定地方经济、文化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这里,法律明确规定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报告是“审查”而不是“审议”,报告单位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在报告开头表明愿意接受“审查”的态度,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而全国人代会目前仍沿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是因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宪法》第六十二条在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中,只规定了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报告;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听取和审议其他几个报告;而在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中,明确了对几个报告是“审议”而非“审查”。因此,地方各级人代会不能照搬全国人代会的做法。
  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行使职权时通常用“审议”一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等会议文件,对将由会议最终表决或作出决定的事项进行讨论,发表观点、意见和看法,表明意愿和态度。“审查”与“审议”的不同用词,既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权力的共同点,又表明两者在层次、范围、权力地位上的差异。(作者系莲都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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