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国安
1911年爆发的震惊中外的辛亥革命,至今整整一百周年。为纪念中国近代史上这一重大事件,近期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推出纪念性文章,或追述历史真相,或褒贬历史人物,或评价功过是非,虽然角度不同,评价有别,但都在探究辛亥革命的历史遗产及其内涵,都在通过纪念以启示我们在新时期进一步继承辛亥革命遗产,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
(一)
一百年前发生的辛亥革命,是一场旨在推翻清朝专制王朝、建立共和政体的全国性革命。一百年来,人们对它的评价很多,一个基本的共识是,作为一场史无前例的民主革命,它推翻了清朝的统治,结束了中国的帝制,完成了中国从王朝国家到民族、民主国家的历史跨越,以民主、共和、宪政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开启了民主共和新纪元,为后人创下了弥足珍贵的历史遗产。
1、辛亥革命以民主共和为目标建立了民国新政体。武昌起义后,1911年12月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通过《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大纲》是一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兼有联邦色彩的总统制和共和政体的政府组织法,是民国宪政的开端;1912年1月1日革命建立南京临时政府,向全世界宣告中华民国诞生,中国成为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制国家。民国确立了总统共和制,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宣誓“以忠于国,为众服务”,强调“总统在职一天,就是国民的公仆,是为全国人民服务的”,“总统离职之后,又回到人民的队伍中去,和老百姓一样”,这是一种伟大的公仆精神,是对中国几千年“家天下”的君主王朝制度的超越。这一精神在中国近代史上一扫专制时代以民为奴之旧俗,第一次树立了国家“服务人民”、政府“天下为公”的现代形象,是辛亥革命留给后人珍贵的精神遗产。
2、辛亥革命以“三权分立”为要求建立了权力制衡新机制。从1906年决定预备立宪开始就在地方到中央推行权力制衡制度,不少地方在这方面都有突出的表现,但宪政建设最重要的一步并没有迈出,辛亥革命以后,成立了中华民国,不久即制定并公布《临时约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宣告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正式确立,宪政改革踯躅不前的状态很快得到改变。1912年1月28日,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会——参议院正式成立,表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分离和相互有效的制约初步形成。《临时约法》的出台与“分权制衡”政治体制的建立,实行责任内阁制,从宪法和体制上限制了总统的专权和任期。
3、辛亥革命以民主法制为核心建立了治国理政新模式。与立宪相配合,南京临时参议院自开院到结束,发布了一系列法令:有保护私有财产、发展经济的法令;有保障人权、实行民主的律法;也有废除封建法制,推行司法改革的律令,形成颇具特色但又应景、应急的法律体系——从清末“君主立宪”到民国“民主宪政”,辛亥革命开辟出一方立宪、行宪、宪政治国新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民众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学术自由也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这是前所未有的。
当然,辛亥革命虽然开启了政治现代化的序幕,但由于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政治文化传统的国家,缺乏民主政治实践,而鼓吹宪政思想的先驱者,宪法思想模仿多于创造,移植多于创新,又由于先驱们忽视对国民的宣传与发动,认为中国老百姓没文化、素质低,且又是一盘散沙,不会使用民主,将革命演化为少数人的事。所以,袁世凯窃国称帝了,中国最终又回到“家天下”的原点,皇帝赶下台了,但封建根基却未动摇。在袁世凯称帝的嚣张氛围中,民主宪政最终沦为虚假的谎言和一纸空文,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最终被军阀混战一派乱象所替代。正如梁漱溟先生在他的《中国问题之解决》中指出的那样:“自满清推翻,共和宣布,法律上看去更像是政治机会已经公开而平等;但实际上则任何法律制度均未建树得起,廿年来已陷于无法律状态。于是乃由散漫流动,而更进于混乱不清。”
辛亥革命是一次不彻底、不完整的革命,它造成的“民国”有“民”之名而无“民”之实——它无法超越历史的主客观局限。但先驱们的宪政理想与实践,其贡献不可磨灭。民主、共和、宪政,是中国民主政治思想宝库中弥足珍贵的思想成果,作为辛亥革命留下的一笔丰厚的历史遗产,对中国当代民主宪政建设仍有启示意义。
(二)
宪政是什么?毛泽东同志早在1940年就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其内涵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缺乏民主的国情看得非常清楚,1944年3月12日,周恩来在延安各界纪念孙中山先生逝世19周年大会上发表演说:“我们今天纪念孙中山先生,讲到他的遗嘱,真是无限感慨。遗嘱中说,国民革命的目的,在求中国之自由平等。我们知道,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对外独立,对内民主。可是孙先生已经逝世19年了,这个目的,还没达到。……民国本是应该实行民主的,但国民党执政已经18年了,至今还没实行民主。这不能不说是国家最大的损失”。因而,继承辛亥宪政遗产、实现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的真诚愿望,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追求,90年来,其间虽然坎坷多桀,但这种追求始终没有放弃。
在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是在反对蒋介石一党统治、专制独裁的斗争中奋力追求民主政治的。这时期,一方面重视理论体系构建,例如,强调实施宪法之重要,指出“将政治制度上国民党一党派一阶级的反动独裁政体,改变为各党派各阶级合作的民主政体,我们当前的目标就应当放在国民大会和宪法的民主化的完成上”(毛泽东:《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1937年5月3日);强调人民自由,人民应该有“言论、集会、结社自由”,“没有这种自由,就不能实现政治制度的民主改革,就不能动员人民进入抗战,取得保卫祖国和收复失地的胜利”(同上);强调人民的选举权,“选举权是一个民主国家的人民所必须享有的最低限度的、起码的政治权利。民主国家,主权在民;人民是主人翁,官吏是公仆,代议士是人民的代表……如果人民没有选举权,不能选举官吏和代议士,则这个国家决不是民主国家,决不是民治国家”(1944年2月2日《新华日报》社论:《论选举权》);强调主权在民的原则,指出“一个民主国家,主权应该在人民手中,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一个号称民主的国家,而主权不在人民手中,这决不是正轨,只能算是变态,就不是民主国家。什么是主权在民?依照孙中山先生的民权主义,是人民对政府有选举权和罢免权,对政制法律有创制和复决之权。只有人民真正得到了这四种权,才算具备了民主国的基本条件;如果这种权不在人民手中,也就是说这个条件若不存在,就不算完成了这个国家的民主建设” (1945年9月27日《新华日报》社论:《民主的正轨:毫无保留条件地还政于民》)。
另一方面党在民主政治实践上作出了积极探索,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建立“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战争初期建立“抗日民主政权”,采取了参议会的形式,参议会是本地区的最高权力机关,不仅有选举权、罢免权,还有创制、复议之权;特别是,政权组织人员实行“三三制”,即共产党员、非党左派、中间派各占三分之一,实行普遍、平等、直接的选举,那时候,为了保证普遍选举权的实现,党的各级组织领导群众创造出了各种各样的投票方法:识字能写的人采用写票法;识字不多的人采用画圈法、画杠法、画点法;不识字的人采用投豆法、燃香烙洞法等,对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选举的人采用背箱送票、收票的方法,使广大民众能够普遍地行使自己的权力,整个选举不仅广泛,而且是完全自由的、差额的、竞争式的——这与国民党“一党专政”形成鲜明对照!解放战争时期,随着阶级关系的新变化,解放区政权完成从参议会制度到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转变,为实行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准备了条件。
中国共产党在战争年代反对专制独裁、追求民主自由的理论与实践,传播了民主政治观念,促进了人们的民主政治觉悟,推动了这一时期中国民主运动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党开始了全面执政的历史,为推进民主政治,从废除旧法统构建新中国的法制大厦开始起步。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通过《共同纲领》,这在当时起的是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诞生了第一部根本大法《宪法》,后来被称为“五四宪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明确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为宪法的基础。在1956年之前,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民主政治得到进一步的弘扬和发展。但自1957年之后,形势发生逆转,党的治国理政方略被接二连三的政治运动所替代,从反右、彭德怀事件、大跃进,最终造成“文革”十年内乱,人的尊严和权利被践踏,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民主政治被推入万丈深渊,国家也到了崩溃的边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历史性的拨乱反正,纠正了“文革”的错误,党的工作中心逐渐转移到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上来,开启了改革开放新时代。当此伊始,邓小平就为什么解放后建立了民主制度体系却仍然出现了个人集权以至破坏了党和国家政治秩序和政治生活的现象进行了深刻反思,他认为,这是民主没有制度化、法律化的结果。没有制度和法律保护的民主,只能是脆弱的、形式上的民主。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避免或防止诸如“文化大革命”这样的事情发生。自此以后,新的中央集体重新认识和定位民主对于社会主义中国的重要性,“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一论断将民主政治建设提到了决定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兴衰成败的战略高度;党的十三大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第一次正面提出来,将脱胎于革命战争年代而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基本确立的,又在大规模群众运动和不断强化指令性计划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党的十五大第一次将“依法治国”作为国家的基本方略郑重地提了出来;党的十六大则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强调民主建设的核心就是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我们也不必讳言,这些年来,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往往理论强调多于实践探索,一般号召多于具体落实。我们在宪政建设上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宪政意识薄弱,宪法和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实际推行难度很大,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步履维艰,权力过分集中问题非常突出,权力运行缺乏有效制约,司法不公现象时有所见,官僚主义、封建主义影响远未肃清等,这一切都表明,在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上,我们仍然任重而道远!
(三)
今天,我们已开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融入了经济全球化大潮,依法治国已成为我们的治国方略,我们正在向政治现代化迈进——加快宪政建设,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我们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正如邓小平所说的中国的问题,关键在党,我国的宪政建设,关键也在党。但人大也要认清使命,恪尽职守,发挥作用,因为人大是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领导的政权组织形式,被赋予推进民主政治的重大责任,在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中具有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九年前,胡锦涛总书记在宪法施行二十周年纪念大会的讲话中,对各级人大为发展民主与法制作出的努力予以充分的肯定。今天,人大理应在深入总结百年民主政治实践的经验与教训基础上,按宪政体制的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人大制度,籍以促进宪政建设,促进国家现代化。
1、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培养宪法至上意识。宪法至上意识,是法制观念的核心部分,反映人们在思想意识上置宪法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的态度与看法。这种意识的形成,不可能一蹴而就,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多宣传,多教育,多培养。为此,人大首先要在所任命的领导干部群体中普及宪法知识,将宪法知识列为干部任命前法律考试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敬畏宪法、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从而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进而要在全社会持之以恒地广泛宣传宪法,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从而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
2、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有效实施。胡锦涛总书记曾向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过要求:要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全国人大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行为,切实履行解释宪法的职能,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使宪法的规定更好地得到落实;没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则要切实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障制度,切实行使法定的质询、审查规范性文件等合宪性及合法性权力,监督并促使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宪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宪法在地方有效实施。
3、完善权力制约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宪政的基本要义就是制约与监督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制约与监督公权力方式大体为二,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一是以权利监督权力。以人大权力制约权力在理论上不存在任何问题,但由于人大对权力的制约机制还不完善,加之传统的集权专制主义思想至今还未彻底消除,目前制约与监督的效果还不明显,这是无须回避的问题。为切实保障公民权利,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人大应该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的要求,建立与完善机制,对权力加以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这种制约和监督的落实,既可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又能增强全社会对权力的合法性认同,并在根本上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的发展。
4、加强与改善党的领导,保障宪法贯彻实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宪政必须也只能依靠党的领导,因而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就显得十分重要。由于国家性质的缘故,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不存在与其他党派竞争以保住执政地位的问题,因而,在加强的同时,还要与时俱进地不断改善领导。改善领导,首先要真正落实党对人大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思想领导,善于通过法定程序提出国家的重大方针、决策,善于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其次要确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要严格按照宪法办事,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再次,要真正确立人大的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切实支持并保障人大真正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力;又次,要进一步完善人大制度,这种完善既不是全盘照搬西方“三权分立”,也不是回到改革开放前的老路上,而是推进存量意义上的人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即在尊重既有宪法和法律权威的前提下,切实理顺人大与党委,与“一府两院”等各种关系,为充分发挥人大在宪政建设中的作用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