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国安
前不久召开的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全面部署了文化建设,作出了建设“文化强国”的战略决策,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提出了到2020年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五大目标,并明确了必须遵循的五个重要方针,其中之一就是“遵循文化发展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加强文化法制建设”,我理解,这里所强调的就是,我国的文化建设必须实施法治化战略。
以美国为例:文化建设需要法治规范与促进
任何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或是一个地区,要发展繁荣文化都必须以规划为引领,人才为基础,创新为核心,法制为保障,这四个要素都极其重要。其中的法制,在文化建设中所发挥的规范、促进作用既不可或缺又无可替代。
以美国文化为例,从哥伦布发现“新大陆”算起,美国也只有500多年历史,如果从美国独立战争算起,则只有200多年历史,根本谈不上文化,但我们不能不看到这样一个事实:美国在短短200多年时间里,不仅由殖民地变为世界头号经济、军事强国,而且更是文化强国。我们不妨看几个抽象的数字:美国2010年的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10%,而我国是2.75%;在全球电影市场,美国电影占总放映时间60%以上,上座率最高的百部影片中,美国电影占88%;由电影业、唱片业、出版业及其软件制造业组成的文化产权业已居美国出口商品首位,超过了航空航天和汽车制造业;美国还控制了全球75%的电视节目制作,许多国家的电视台几乎成了美国电视的转播站,仅美国CNN一家电视台,在世界各地就设了39个分社,800多个站台,覆盖221个国家与地区。美国“三片”即好莱坞大片、芯片、薯片,无孔不入,吸引了全世界的消费者。美国以其强悍的文化为载体,不仅从世界各国攫去了巨额利润,更输出它的文化价值观,加大了美国意识形态对外渗透力,潜移默化地影响并改变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美国文化所以如此强势,当然有多种因素,但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这200多年来,它坚定不移地实施文化发展的法治化战略。
据悉,美国从联邦到州、县、市镇政府绝大多数是不设文化管理机构的,但各级议会都有立法权,都重视文化立法,都有健全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既重视文化管理及其行为规范,也强调政府及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如:
法律要求政府对公益文化依法提供拨款支持。美国在联邦一级成立了国家艺术基金和国家人文基金会,主席由总统任命。州一级和少数大都市成立艺术委员会。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对非营利文化机构和项目提供资助性拨款,拨款范围涉及艺术教育、舞蹈、音乐、影视、文学、歌剧、民间传统艺术、博物馆、图书馆等12个门类。国家人文基金会主要资助人文科学领域的研究工作以及涉及人文科学方面的教师培训、档案保护、重要著作翻译,文物展览、电视广播和公开研讨等。资助的办法是:由团体或个人提出申请,基金会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决定。政府对私人艺术团体与公立艺术团体同样对待,每年都能依法获得市政府的拨款。
法律明确文化扶持政策。①运用税收杠杆。1917年联邦税法规定,个人和企业向法律指定的一系列文化艺术组织捐助款物,可享受减免税的优惠。非营利文化团体诸如交响乐团、合唱团、艺术展览机构、舞蹈团可以免税。②实施“百分之一计划”。在一些城市实施公共建筑资金预算的1%用于永久性公共艺术的建设,通过这项计划,将资金投向古旧雕塑修复,学校、图书馆、社区中的其他各类建筑物内外的装饰,包括购置油画作品等。③允许地方政府发行体育彩票,允许学区发行教育债券,所得收入全部用于体育与教育设施建设。④政府对房地产开发商征收环境影响费用于社区文化建设。各城市对社区文化设施,包括社区公园、图书馆、学校等都有明确的规划和详细的标准,并根据这个标准和社区发展对文化设施的需求来确定环境影响费的标准。
依法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实施反托拉斯法,保证文化产业公平竞争。如限制大公司拥有多个媒体,进而垄断媒体,政府规定一家公司只能拥有一个媒体,任何单个媒体不得垄断30%以上的受众;又如,对不健康特别是色情和暴力文化进行规范与管理,限制暴力、色情影片,公共影院和电视公共频道不能放映R级以上的影片,不许17岁以下青少年观看等。
美国文化法制引导、规范了文化行为,有力地促进了它的文化软实力。美国评论家托马斯·弗里德曼曾经作过这样的评论:美国文化成功的秘密不在于华尔街,不在于硅谷,也不在于自由市场——秘密在于长盛不衰的法治及其背后的制度,正是这些让每一个人可以充分发展而不论是谁在掌权的东西,是美国文化强大的真正力量——这观点应该是客观的。
当前我国文化法治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们以美国文化现象为例,并不只是为了“美人之美”,更非崇洋媚外,而是为了更好地思考我们应如何来遵循文化发展规律,如何通过文化法治化途径以推进我们的“文化强国”建设。
我国这些年来文化发展也非常迅猛,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如在发展公益性文化方面,我们的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覆盖已经达到了通电行政村和20户以上的自然村,为满足广大农民的基本文化需求作出了大贡献;又如,文化以及相关产业方面,自2004年以来,全国文化产业年均增长速度保持在15%以上,文化产业增加值去年已经达到了11052亿,占GDP的2.75%,成为拉动宏观经济的新引擎。我国文化建设成绩斐然,一个重要的原因也就是我们注重了文化法治化建设。
虽然法治化建设成绩也不小,但与文化强国相比,我国的文化法制建设差距仍然很大,从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和完善法律体系的新形势新要求来看,我国文化法制建设也还面临着许多需要及时回答的新课题,存在着不少需要着力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文化法律体系不全。目前国家层面涉及文化的法律仅有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和刚刚颁布执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屈指可数的几部,许多该有的法律,诸如社会文化、新闻、艺术表演团体、剧场管理、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对外文化交流等重要领域,依然没有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一旦遇到问题便只能靠政府临时发文来进行行政性的干预。新近从南方都市报看到一则消息,台湾地区主管电影电视审查的机构于本月对当地多家播出大陆新版水浒传电视剧的电视台开出罚单,依据是该剧有违背台湾相关法律严禁的血腥暴力情节,这种情节有悖人文精神,有害于青少年的成长——而这一内容却并没有引起我们大陆有关审查机构的重视。为什么?台湾有法可依,而我们大陆无法可循。
二是文化立法层级偏低。有些领域虽有一些法,但层级偏低,如图书馆、博物馆、网络、娱乐、出版、文化产品服务、公共文化设施等众多文化领域,虽有立法,却多为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因为立法层级低,使得法治的权威性不强,法律效力也比较低,这与我们国家当前的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是不相适应的。
三是文化立法内涵重管理轻服务。综观我们现行的文化法律法规,其内涵大多偏重于监督、规范、限制、义务和处罚即行政管理内容,当然这也非常重要,不可或缺,但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文化法律更应该强调保障权利、推动发展、促进繁荣,即更要着眼于发展、促进、保障、服务。重行政管理轻服务文化法律的现状,与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基本方针,与不断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的基本原则,与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显然都是格格不入的。
据悉,为配合国家建设文化强国战略的实施,针对现实文化法制匮乏的情况,中宣部已提出了《关于制定我国文化立法十年规划(2004-2013年)的建议》,拟建立上起宪法、基本法中所包含的法律法规,下到部门规章等一系列科学合理、层次分明、配套完备的,以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为主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律体系——这表明,文化建设的法治化战略实施正在加快步伐。
大力加强文化法制建设
法治的前提是法制,欲行法治必先建法制。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必须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为指导,按照建设“文化强国”五大目标要求,遵循“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遵循文化发展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一重要方针,全面提高文化法制建设质量和水平。
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律制度。以发展公益文化事业、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为目标,重点突出以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即保障公民享受文化发展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和拥有文化创造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利等内容,强调公共文化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多样性要求, 明确政府责任规范政府行为,界定公益性文化单位的功能属性、权利义务、支持政策和运行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着眼于将文化产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这一战略目标,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就构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就多种所有制文化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则,就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就文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文化人才建设和文化创新激励等都作出科学、合理的规范,并且遵循文化发展规律,体现文化产业特点,明确文化企业必须保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制度规范和活动准则。
建立健全文化管理的法律制度。对图书馆、博物馆、网络、新闻、娱乐、演艺、出版等各种文化形态都制定法律规范,尤其要关注当前互联网已日益成为人们精神生活新空间、文化创作新平台的新形势新情况,为加强网上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加强网络舆论引导,要加大网络法制建设力度,为加强网络信息服务和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为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互联网提供有力法制保障。二是文化管理法律在规范政府行政管理的同时,应突出政府及其部门服务文化建设的内容,突出政府及其部门在发展文化、促进繁荣、提供保障保障、规范文化行为的责任与义务。
总之,加快法治建设,是文化走向大繁荣大发展必然要求,也是必由之路。只要我们坚持面向未来,切实重视文化法治化建设,让中华五千年积淀的文化资源优势与现代发展理念高度结合,就完全可能加快文化发展的步伐,就完全能够使我国文化在全球文化的博弈当中,由制度和标准的接受者与遵循者、廉价和低端产品的提供者转变为国际文化秩序重建的参与者和新文明形态的缔造者,就完全能够实现中国人民“文化强国”的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