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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的“代表性”
(发布日期:2012-07-09 11:51 )

 

刘国安

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丽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的330多名代表将于三月上旬全部选出。在通过代表资格审查的程序之后,新一届的市人大代表便将亮相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代表履职的征程。当此时,就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以市人大代表为例)的“代表性”作一些探析,对于帮助市人大代表准确了解自己的代表性,从而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应该是有积极意义的。

 

直选代表与间接选举的代表的区别

从本质意义上说,直选(即通常所说的“民选”)代表与县级以上间接选举的代表在“代表性”上是一致的,但我们必须看到,两者在选举程序、授权主体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同,所以,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在“代表性”内容上与直选代表的“代表性”相比还是具有些微差别的。

第一,授权的主体不同。直选的代表,其授权主体就是代表所在的选区的全体选民;而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的授权主体则是由出席县(市、区)的人代会的全体代表(由基层选民直选的民选代表)也即全县(市、区)选民的受托人。两者在授权主体上完全不同。

第二,代表与选民之间的授权关系有别。因为授权主体的不同,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关系也有所差异。民选代表跟选民之间是一种直接的天然的授权与受权关系,而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跟选民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授权关系,因而其中的利益委托——代理链就难以真正构成,代表体会不到权力来自选民,也弄不清楚到底应向谁负责,这是许多非直选人大代表共同的问题。而且不只是代表,广大的民众也搞不明白,他们找不着自己作为授权人的感觉,也没有授权人的意识。多年来,一些选民所以常常发出“我的代表在哪里”的询问和表达自己的寻觅,其缘皆出于此。

第三,代表述职的对象各异。根据新修正的《代表法》,无论直选或是间接选举的代表都必须向授权主体进行述职,或口头或书面汇报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回答授权主体对代表工作和活动的询问,并对代表工作进行评议,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督促代表发扬成绩,弥补不足,更好地发挥作用。在这里,“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代表法规定得很明确;而间接选举的代表则是向原选举单位,即市人大代表向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委会述职。两者述职的对象各不相同。

正是因为有上述诸方面的不同,所以有的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对自己的“代表性”处于一片模糊状态,至而在代表实践中时常出现代表履职的缺位与错位等现象。

 

间接选举代表的“代表性”内容

探析代表的“代表性”,实际上是对人大代表权力来源和责任的追溯和追问。

人民对代表的授权一般通过选举过程来实现,在自由公正的选举常态下,对民选代表“代表谁”的问题,代表本人和社会大众是有基本共识的:由谁选举,从哪里产生,就应对谁负责,为谁服务,并接受其监督,即“谁授权,代表谁”。但间接选举的代表的“代表性”就不是那么简单明了。因此,关于间接选举的代表的“代表性”,当前比较普遍的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理论上有人认为应“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有学者就这么说:“代表不是特定选区和选举单位的受托人,而是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代表者”;一是在实践中有人往往将人大代表这一职位当成是荣誉头衔(因为他没有通过竞争而获取),甚或视之为个人增值(比如借以提高自身的政治与社会地位、谋取个人利益等)的资本。这显然都是不对的。前者在实际上将“人民”这一由千差万别的,有着不同利益、价值取向的公民集合体变成一个抽象体,并因之泛化并抽象了代表的定位,淡化了代表与选区、选民的联系,使代表应有的角色变得模糊不清;后者就更站不住脚,如果代表只有政治荣誉感而没有责任感使命感,只热心个人或小团体的特殊利益,而怠于关注和维护他所代表的阶层或群体的公共福祉,也就在实际上抽去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精神内核,从而使这一制度陷于被解构的境地。

间接选举代表的“代表性”内容,我以为应把握三个方面:

一是代表区域的公共意愿和利益。按各行政区域的人口比例分配代表(或议员)名额,这是现代社会通行的做法,西方联邦制国家将议员按人口比例分到各州(当然,他们的各级议员都是直选产生的),在我们集权制国家的各级人大代表同样是按各级行政区域的人口比例分下去的。这是因为无论是联邦制国家或是大一统的集权制国家,在国家层面都得兼顾各行政区域的利益与诉求,通过大家都认可的比例的代表(议员)在人代会(议会)这个平台上的相互博弈,反映本区域的全体选民的意愿和利益——这是维护国家稳定、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的政治基础。在我国,人大制度支持并鼓励不同区域的选民表达各自区域的公共意见和要求,并通过“圆桌政治”的形式来兼顾各行政区域人民的合理合法的诉求,使国家的决策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利益,将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降到最小最低的程度,从而更好地促进国家发展、民族团结、人民富裕。

所以,作为间接选举的市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必须尽心尽职地反映本区域的人民的呼声与诉求,真正代表本区域人民的公共意愿和利益。只有每一个代表首先向自己的选区负责,才有可能实现代表向全体人民负责的目标,只有每个代表都把本地区的利益代表好,所有地区的利益才有可能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履权得到普遍体现。时下在间接选举的市人大代表中,有一些代表特别是“放选”的代表,或以为自己这个代表是代表全市的,或以为是组织上给予的政治荣誉,既不参加所在的选举区域的人代会、代表小组活动,也不向市人代会递交反映本县(市、区)人民公共意愿和利益的议案与建议、意见。这都是代表性模糊具体表现,是不可取的。

二是代表阶层与群体的公共意愿和利益。在我国,为了保证社会各阶层、各利益群体的意愿和利益得以兼顾,通过确定各类代表的比例的办法来保证社会各阶层、各利益群体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占据一定的比例,从而保证各个阶层或利益群体在人大中都有自己的代表,使各个阶层或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能通过各自的代表反映出来。

代表都有阶层或群体的属性,间接选举代表尤其如此。代表们如果不能代表自己最了解、最熟悉的阶层、行业和社会群体的人们的利益,就更不可能代表好全体人民的利益。从特殊到一般,没有代表对各阶层、各群体的意愿和利益的了解和表达,就不可能集中起来产生真正的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全体人民的利益也只有通过各阶层和各群体的利益的综合才能真正产生出来。所以,作为间接选举的代表,我以为,应该也必须为各自所代表的阶层和群体的公共意愿与利益鼓与呼,不然就难说是称职的代表。

再次,代表弱势群体的公共意愿和利益。由于种种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一些弱势群体(如农民、城市打工族等)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里很少有自己这个群体的代表,如全国城市农民工有两亿多,是个规模最大的弱势群体,但在全国人大3000多名人大代表中竟就那么一、二个,而且许多省、市级人大几乎就没有一个农民工的代表;又如,农民代表虽在间接选举的代表名额分配中也占有一定比例,但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代表寥若晨星。正因为这些弱势群体在各级人大的平台上缺少能反映自身意愿和利益的代表,使得这些年来他们的呼声屡屡被强势群体的声潮所淹没,他们合法的权利屡屡被剥夺,他们的公共意愿屡屡被忽略,他们的正当利益屡屡被侵害。所以,作为间接选举的代表应该而且有责任去反映弱势群体的意愿和利益,真心诚意地做弱势群体的代言人——这是我国人大制度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如果不代表弱势群体,间接选举的代表的“代表性”就是残缺不全的。

人大代表的“代表性”蕴涵丰富的内容,对于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的“代表性”尤其如此。我们从代表与授权主体、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关系、“代表性”具体内容等方面入手,对诸如此类的一系列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目的在于进一步厘清“代表性”的基本内涵,从而为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完善提供可参考的思维和有益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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