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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和实现路径
(发布日期:2013-03-04 15:25 )

——新刑诉法学习体会

◎宋永平

  2012314号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1311日正式开始实施。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总则,并将其置于第二条当中,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总任务和原则规定下来。这是自“人权”入宪以来首次被写入国家基本法中,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化,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文明、人道、法治道路上的又一次生动实践, 昭示着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正在不断地朝着更加人性和理性的方向发展,意味着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的又一次飞跃。

 

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列入总则的重要意义

  新刑诉法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落实宪法原则、限制公权力的必然要求。2004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而宪法的这一原则必然要求各种基本法律加以具体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素有"小宪法"之称,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不仅具有宣示意义,更具有普世价值和规范意义,保障公民能够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生活得更有尊严感和安全感。意味着国家在强调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功能的同时,要求规范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等国家权力的运用,刑事诉讼与刑事司法将超越打击犯罪的纯粹工具价值,逐步发挥其在维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利益,促进诉讼公正和司法公正,实现从制度文明到司法文明等诸多方面的价值和作用。

  新刑诉法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防止和消除腐败、保证政治清明的重要前提,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新刑诉法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转变刑事诉讼现状、改进司法形象的迫切需要。当前,一方面,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另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状况仍不容乐观,变相刑讯逼供、非法羁押、律师辩护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等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仍屡禁不绝,屡屡成为西方国家抨击我国人权保障状况的把柄。新刑诉法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符合当今世界人权发展潮流,有利于改善我国法律和司法机关形象。

 

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

  在新刑诉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是贯穿刑事诉讼法始终的一条主线;不仅是宣示性表述,更有具体程序设置和规定来保障实施。

  证据制度方面的人权保护。新刑诉法49条和50条新增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这一规定对于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其基本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第54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刑讯逼供,保障司法公正。

  强化了辩护制度。新刑诉法34条到42条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完善了律师会见和阅卷程序,在制度层面较好解决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强制措施中的人权保障。新刑诉法83条和86条强化了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的通知义务,增加了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加以审查的制度,强化了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和限制,有利于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

  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护。新刑诉法第121条规定了侦查活动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利于保证侦查机关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防止讯问过程中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

  审判程序中的人权保障。新刑诉法第62条、第188条明确、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证人保护制度;第208条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223条扩大了二审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等,强化了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对于尊重和保障死刑犯的人权,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程序中的人权保护。新刑诉法更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的权利保障,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细化、完善了对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明确了被害人刑事和解的自愿原则,同时对精神病人也作了特别规定。

 

司法过程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途径

  “徒法不足以自行”,“尊重与保障人权”入法还仅仅是第一步,关键在于落实。只有将“尊重与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和诉讼原则贯彻落实到具体办案过程中,才能真正促进刑事司法的文明与进步,实现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要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树立人权理念。要认真学习好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吃透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价值蕴含和具体要求,改变以往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真正做到认识到位,理念到位,行动到位,特别要学习好刑诉法具体条文中的人权保障要求,严格按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自觉践行。

  要正确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有机统一的,只有通过依法打击犯罪,使犯罪嫌疑人依法受到惩罚,才能体现尊重和保障被害人的人权;只有通过依法打击犯罪,切实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才能体现尊重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同时,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切实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要正确处理好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案件,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始终做到打击犯罪的力度与罪行轻重、刑法规定和保障人权的需要相统一。

  要正确处理好公正司法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司法公正与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致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仍然是严格、公正司法问题。在司法过程中,如果能始终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坚持程序公正,依法充分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自然就能在司法活动中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只要严格公正地适用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司法审判的实体公正,并且注意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必在其中。

  要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职能,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实现。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负有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力,要紧紧围绕司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多种监督方式方法,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及时监督纠正司法不规范、不公正以及侵犯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进而促进“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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