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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执行代表职务需要作出决定吗?
(发布日期:2015-07-20 17:09 )

 钱明龙

 

    在人大工作实践中,对于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问题,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接到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相关报告后会作出关于某某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相应决定,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时也会作出相应的决定或公告。对于这种做法,笔者虽不持反对意见,但认为是多此一举。因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和自然法则,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是没有必要作决定或公告的。
    对于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法律只规定“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程序,并没有规定需要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作决定或公告的要求。法无规定无须为。既然法律未作要求,当然也就无需履行作决定或公告的程序。如果作决定或公告,反而显得多此一举。其实,法律之所以未作要求,是有其科学合理性的。
    首先,考虑到科学的自然法则。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是随着代表的人身自由被依法限制而自然发生,随着被依法限制消失而自然消失的。代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一是从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看,代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原因有两类,即人大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两类情形。由此看出,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是因为代表已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代表的人身自由既然已被依法限制,其执行代表职务就自然成为无法为之(即“自然不能”行为);二是从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的条件上看,一旦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代表就自然能够履行代表职务(即“自然能”行为)。这一“自然能”行为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即代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上述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根据上述分析,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只是在代表的人身自由被依法限制的期间内,一旦消失(代表任期内)就恢复。按照自然法则,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多此一举作决定或公告了。这其实也是法律只规定报告即可,不要求作决定或公告的原因之一。除非当“自然能”行为受法律限制时(即如果法律规定停止而不是暂时停止,且在代表任期内也不能恢复的规定),才有作出决定的必要。
其次,考虑到现实合理性需要。从乡镇人大的制度设计上看,乡镇人大未设常设机关。因代表的人身自由被依法限制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一事而特地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作决定很不现实,明显会给乡镇人大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带来诸多影响和工作不便,因而有其不合理性。正因为有其不合理,所以法律未作要求,这其实也是法律只规定报告即可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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