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为规范“一府两院”向市人大常委会送交会议材料的程序和格式,提出如下要求: 一、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办事机构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天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对报告修改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天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报告文稿应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或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阅签字;署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报告人)姓名;报告人不是市长时,正文开头写明“受市长×××委托,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请予审议。”文本用非正式文件。 二、市人民政府委托其组成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受委托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天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对报告修改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天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报告文稿应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或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阅签字;正文开头写明“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文本用受委托部门的正式文件。 三、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办事机构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天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天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报告应经院长办公会议或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署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姓名;文本用非正式文件。 四、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后,提出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事机构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市人民政府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将研究处理情况在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文本用正式文件。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文本用正式文件。 五、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文本用正式文件。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文本用正式文件。 六、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文本用正式文件。 七、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后,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在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文本用正式文件。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文本用正式文件。 八、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在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文本用正式文件。 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文本用正式文件。 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文本用正式文件。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文本用正式文件。 十一、市人民政府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送交人事任免的议案或报告,署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姓名,文本用正式文件。 十二、“一府两院”在正式向市人大常委会送交上述各类材料前,由其办事机构将材料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文本用非正式文件。 十三、“一府两院”向市人大常委会送交上述材料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口头报告的,台头写“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不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口头报告的,台头写“市人大常委会”。 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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