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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市级预算监督办法
(发布日期:2011-01-28 08:46 )

 

 

    (2010年12月30日丽水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预算(以下简称预算)的监督,规范预算行为,促进丽水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市级预算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及市级决算的职责,并依法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算法律法规;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关于预算的决议;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预算管理。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担市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报告、审查规范性文件、执法检查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级预(决)算进行监督。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对待公民或者组织的检举、控告,提出处理意见,并为检举、控告者保密。

 

 第二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八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当年预算控制数或预算建议数的一定比例预拨。待预算批准后,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七月至九月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市财税部门应当每月向财经工委提供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定期向财经工委报送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收支执行情况及税收完成情况分析等资料。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的进度及平衡情况;

(二)法定及重点支出项目的资金拨付情况和执行情况;

(三)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及预算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六)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和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及实现预算的措施落实情况;

(八)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市政府应在每年人代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度的政府债务收支计划和上年度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当年度政府基本建设预算和上年度政府基本建设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提出疑问或者具体要求的,财经工委应当将意见综合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作出答复。市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应当提交书面答复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财经工委可以对市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收支项目执行情况、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政府债务执行情况等进行专题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向财经工委通报。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总体方案时,应当听取财经工委的意见,在审计方案确定后,向财经工委通报。

第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

市审计部门应当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送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预算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等;

(二)现行的省对市、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

(三)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四)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及措施,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的调减,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对预算调整方案初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预算调整范围;

(二)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三)是否保证收支平衡;

(四)调整方案中收支结构变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市人民政府需动用预算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首先安排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

需要动用的超收收入数额超过原批准地方财政预算收入总额的10%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财经工委开展工作时,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征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对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七月至九月期间,将上年度决算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三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二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对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及审计工作情况,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财经工委可以选择市级部门决算进行重点审查,并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向常务委员会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决算编制说明;

(二)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

(三)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

(四)审查、批准决算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贯彻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年度收支及平衡情况;

(三)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及绩效情况;

(四)上年结余和结转资金、当年预算超收、上级返还或者补助资金、专项拨款等资金使用情况;

(五)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审计工作报告提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对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财经工委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常务委员会根据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对决算作出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有关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及时研究落实,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纠正或者处理,并在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财经工委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决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抄报财经工委。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丽水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市本级预算监督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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