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安
在市委的统一部署下,我市于四月底之前已顺利而圆满地完成了市、县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换届工作,新产生的近2000名市、县两级人大代表开始了代表履职的新征程。于此,为进一步提高代表的职务素质,以期更好地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助推我市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主体作用,笔者不揣浅陋,就代表培训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代表培训工作的意义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和行为主体,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意识强弱和履职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的作用发挥,进而影响到人大制度优越性的发挥。因此,组织好人大代表的系统培训,充分发挥好人大代表作用,对坚持和完善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改革发展稳定,对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建设,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代表培训有利于确立代表的人大制度意识。作为代表,了解我国人大制度在整个政治架构中的地位、性质、内涵、作用,这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只有掌握了这些最基本的知识,我们才能对这一制度产生应有的“温情”与“敬意”,从而才能尽心尽力地为坚持和完善这个制度作出自己的努力。曾看到一个关于我国政治制度的问卷调查统计,其中有16.57%的被调查者认为“西方的多党制、三权分立制比中国的人大制度优越”,为何出现这种认识?对人大制度本质内涵缺乏了解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代表要确立人大制度意识,培训是重要途径。
其次,代表培训有利于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当代表就要履职,这毋庸置疑。代表履职的基本方式之一就是“说”。“说”就是审议,审议就是监督。既是监督,审议发言就要在肯定的基础上客观公允地指出上工作的不足,并提出有理有据,有分析有观点的建议、意见与批评,以推动“一府两院”的工作。所以代表发什么言,怎样发言,是有讲究的。有的代表因为不了解这些,虽发言积极性很高,却往往讲不到点子上,有的对政府报告及其工作一味地赞扬,既不说不足,也没有建议;有的借公说私,反映个人的事,个人的案子;有的则汇报自己单位或自己的的工作,甚至介绍自己企业的产品,忘记了作为代表的监督角色。代表履职的基本方式之二就是“写”。即向大会提交议案或建议、意见,综观代表的议案、建议,虽然议案或建议的质量逐年在提高,但问题仍不少,比如一些代表所提议事没有特色,重点不突出,言之无物;有的建议中提出的问题空间太小,属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问题;有的代表提出的问题超越了本级人大、“一府两院”职权范围,属于上一级人大、“一府两院”的权力范畴,有的代表甚至以代表建议反映个人或企业的问题,等等。代表履职中所以出现以上种种问题,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履职知识的缺乏是主因。如果代表接受了必要的培训,把握了审议发言的要求以及议案、建议的基本特点、要求,代表的发言、议案、建议就会具有针对性及操作性,质量就会大幅提高。
再次,代表培训有利于增强人大监督实效。人大代表是各级人大的主体,只有在代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的基础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得到充分体现。代表履职的实效就是人大工作的实效。而要增强代表履职实效,当然就必须使代表掌握管理国家机器的技能,如审议、视察、调查、表决、投票技能以及法律监督、工作监督等技能。这些知识及技能都是在代表工作实践中不断积累形成的,在法律条文中是找不到的。人大代表只有通过培训,才能掌握并不断提高这些履职技能。
二、代表培训的内容与类型
根据人大代表的工作性质,人大代表职务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理论知识:代表是一个政治角色,受人民的委托,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代表这一角色所参与的活动不是一般的社会活动,而是关乎国家或地方发展大政方针的制定,关乎国家或地方发展前途大业的政治行为和政务活动。虽然,你可能是一个农民,或是一个工人,或是一个知识分子,或是一个企业主,抑或是一个普通干部,但一旦当上代表,你就是一个公众人物,就要掌握一些“应知应会”的理论知识。因此,代表的培训要重视人大理论知识的学习,让代表系统地了解国家机器的原理、结构、性能,人大制度的基本知识、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以及人大代表的责任、权力、义务等,要重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学习,切实树立民主、法制的基本理念。
法律知识:代表是一个法律角色,代表身份是按一定的法律程序产生的,当上代表,代表就被赋予了相应的法定职责,代表的言行就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就必须按要求有责任督促各项法律的落实。所以代表培训应突出宪法、代表法、组织法、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以及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知识。虽然人大代表来自四面八方、来自不同工作岗位,代表的知识结构、实践活动也各有差异,对人大代表性质、地位、履职要求等方面的认识客观上存在一些差异,但相关的法律知识要求应该是一致的,不能因为个体差异而降低法律学习的要求。只有切实地提高法律素质,才能履好职尽好责。
履职知识:代表是一个职务,这一职务所行使的每一项职权,不但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强,而且专业性也很强,代表既要具有代表人民依法履行职责的愿望,还要具有依法履职的本领。这就需要代表加强学习,扩大知识面,提高自身的素质,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基本知识。吴邦国委员长曾对代表提出“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的要求,这说明人大代表要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政策水平、法律水平和广博的知识。因此,对代表进行应用性学习培训非常重要,如学习如何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如何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如何审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两院”工作报告,如何提出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如何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等。
人大代表来自不同的行业领域,职业特点、文化程度、知识背景、所在行业差异和跨度较大,对培训的需求和要求各不相同。我们应当区分代表的不同类型,实行分类施教,突出培训重点,分门别类地对代表进行相关的知识培训,以期更好地发挥培训作用。就代表培训的类型而论,大体有这么几类:
综合性培训:这类培训通常既有人大制度基本知识,也有政治理论、法制知识,还有时事热点以及代表履职等,时间长、范围广、内容杂、知识点多,一般用于规模较大的培训,具有普及性、广覆盖的特点。
专题性培训:这类培训通常适于两种情形,一是在人大常委会开展某一专项工作监督或某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之前,组织相关代表听取某一法律讲座;二是为结合党委中心工作与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而进行的专题培训,诸如“十二五规划”、生态建设、新农村建设等。这种培训既有应用性价值又有拓展性意义。
专业性培训:针对专业和行业特点,对代表辅以系统的学习培训,这类培训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代表进行最基本的“专业”知识培训,比如,如何开展审议发言,如何写议案与建议,如何开展代表持证视察,如何开展跟踪监督,等等;二是根据代表不同的行业领域,就代表行业(如教育、卫生、经济、金融、文化等)履职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培训。
三、建立健全代表培训的保障体系
代表培训,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代表来说,参加培训是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为代表培训提供切实而有力的保障。
制度保障。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应着眼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长远目标和完善人大制度的现实要求,从制度上为代表培训提供保障,即要建立代表培训工作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把人大代表职务培训作为完善人大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从制度上确保培训时间,强调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增强培训实效,实现培训目标,促使人大代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化。
经费保障。落实代表培训经费,但凡代表培训,都不应向代表收取培训费、资料费等。各地各级人大代表的培训经费,应由本级财政以代表培训专项方式列入人大经费总额。代表所在工作单位对代表离岗脱产培训,应以代表履职看待,其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一点,机关事业单位一般没有问题,主要是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单位应予以强调并落实。农民代表参加培训,主持培训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发放相应的误工补贴。
工作保障。为使代表培训制度落到实处,在经费落实的基础上,还需建立必要的工作保障机制以为支撑,比如,将代表培训列入代表述职范畴,作为代表履职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代表培训的绩效评价机制,不断推进培训的规范化、有效化;建立代表培训的激励机制,对培训工作做得好的乡镇人大主席团、下级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培训有突出成绩的代表个人实施精神与一定的物质奖励等。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向前推进,我国人大制度的日趋完善,党和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期望和要求也不断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应把代表培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大对代表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代表素质;各级人大代表自身也应高度重视培训,自觉参加培训,使自己在国家权力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以不辜负选民的厚望与期待,不辱没“人大代表”的神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