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暂行办法
(2016年1月20日丽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含市开发区)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投资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采取PPP等模式投资的项目)。必要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投资总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项目按本办法进行监督。
第三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遵循全面监督、全程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程序监督、内容监督与绩效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编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应当及时了解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并负责牵头对市政府提交的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其它工作委员会参与相关项目审查监督,及时了解、掌握相关项目前期工作情况。
第六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执行投资项目储备制度。列入政府重大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编制综合性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第七条 市政府每年年初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项目计划草案报告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一个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及时牵头组织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提交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提交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提出审议意见。对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并且特别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或是关注度高、争议较大、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表决的重要项目,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表决,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必须获得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票始为通过。未能获得表决通过的项目,市政府可以再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同时作出说明。两次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项目,当年一般不得再提请审议表决。
第十条 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重点投资方向、重大项目数量及投资总额;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年度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四)经过听证的重大投资项目,提交听证结论;
(五)国家规定需进行社会风险评估项目,提交社会风险评估结论。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主要审查监督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是否符合市区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三)是否体现重点优先,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决策过程是否科学、民主、规范;
(五)项目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六)开工条件是否具备,建设周期安排是否恰当。
第十二条 未纳入年度计划又需要新增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可确定若干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可以组织市人大代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交由市政府办理。
第十四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市政府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项目实际投资超过批准概算20%的(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的除外);
(三)项目未按规定实施和发生重大工期延误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的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五)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综合管理,科学规划项目投资规模,加强项目概算控制,监督检查重大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开展重点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确保建设资金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竣工决算及绩效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完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做好融资负债管理,有效控制债务风险;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项目投资和进度管理,有序推进和有效保障项目按期完成,及时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做好遗留问题处理。
第十九条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市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按照规定提交或者不如实报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计划执行情况、审计情况的;
(二)不按本办法规定,计划外新增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
(三)违反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决议、决定,或对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四)其它妨碍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查监督的。
第二十条 因失职、渎职造成政府投资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