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两院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陈海鹰请求辞去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16年3月7日丽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丽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陈海鹰因工作岗位调整提出的辞去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并报丽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备案,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