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两院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过孟超任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16年3月7日丽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十一)项和《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丽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过孟超任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