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蓝华请求辞去丽水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的决定
(2018年2月9日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接受蓝华提出的辞去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