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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蓝华请求辞去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8-02-11 14:31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蓝华请求辞去丽水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的决定

201829日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接受蓝华提出的辞去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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