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的若干规定
(2015年11月26日丽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9日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制定本若干规定。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三、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以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五、在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副县(市、区)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六、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本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七、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监察委员会委员,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八、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九、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釆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若干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明确。
十、本若干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