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历时近一年的法规修订,数十次易稿,1.3万份调查问卷……一次开门立法的生动实践,让15年前制定实施的法规重新释放了法治活力、彰显了法治力量。
消除管理“真空地带”
明确各环节主管部门职责
原《条例》对非机动车管理各环节的职责规定不够全面具体,无法有效适应社会情况的发展变化和突发问题的紧急处理,容易导致非机动车管理中产生“真空地带”或“重叠执法”等问题。
为了解决和避免这个问题,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备案、道路通行管理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以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的行业监管以及非机动车公共交通建设、管理等工作。
新修订的《条例》还提出建立非机动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机动车管理中有关重大问题,形成通力协作管理格局,切实增强工作合力。
对非标电动车动真格
2022年全面禁止上路
新修订的《条例》加强了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全环节管理。
宁波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条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取得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宁波市对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公告制度。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公告及时向社会公布。
《条例》对销售者承担的义务作了规定,销售者应当通过店堂告示和在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的方式,主动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已列入产品公告,符合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条件。
为了防止消费者权益受损,《条例》规定,消费者所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产品公告,不能注册登记的,有权要求销售者退款或者更换车辆。《条例》还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销售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消费者退款或者更换车辆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条例》同时明确,禁止拼装、改装非机动车等,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新修订的《条例》对非标电动车动真格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而对于《条例》施行前上道路行驶的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条例》设置了过渡期,规定已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并已申领临时通行号牌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至2021年12月31日止。使用期间,应当悬挂临时通行号牌,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未经注册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的,处五十元罚款,依法扣留车辆。
《条例》采纳公众意见
佩戴头盔成为法律义务
从问卷调查结果来看,市民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佩戴头盔等核心制度的支持度非常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出行强制佩戴头盔这一问题,受到了多数参与调查对象的认同。调查数据显示,“非常支持”“较为支持”两项的得票率为88.2%。
无疑,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客观上能够大幅降低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等导致重大伤亡的比例,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措施。《条例》采纳了公众的意见,将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作为一项法律义务予以规定。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的,应当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同时,还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明确要求,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载物时采取加固措施”“不得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不得以手持等危害交通安全的方式使用电话”等通行规定。
转自《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