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以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县委的决策部署,依法高效履行好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四项职责,不断提升工作成效。 一是坚持在质量优先兼顾速度中提升立法成效。修改完善《制定自治法规程序规定》《常委会立法工作规则》等制度,规范立法程序,奋力走出一条具有景宁特色的地方立法路径。以立法引领改革、促进发展、保障善治,高效率高标准高水平完成《促进惠明茶产业发展条例》《荣誉市民条例》制定和《自治条例》《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工作,在全国120个民族自治县(旗)中,率先将习近平总书记的新时代民族工作思想写入《自治条例》。高质量立法赋能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践入选《法治浙江“重要窗口”实践100例》,“一片叶”立法实现“六大突破”入选《法治浙江决议实施15周年立法案例选编》,《促进惠明茶产业发展条例》入选丽水市首届“十大法治事件”。 二是坚持在抓住重点坚韧求真中提高监督实效。以“盯住法”“管好钱”“把牢图”“保民生”为重点,建立健全“三对接、两报告”监督工作机制,使人大工作更符合景宁实际,更体现景宁民意,更注重监督实效。聚焦重点领域。锚定经济高质量发展、县域治理现代化等重点领域工作,先后对矛盾纠纷调处“最多跑一地”、“健康景宁”等60余项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抓住问题关键集中用力,取得良好成效,乡镇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优先保障代表票决的民生实事项目、加快医院搬迁等重点建议均落实见效。构建监督闭环。制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办法》等制度,提高审议意见办理质效,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加强执法检查。充分发挥执法检查“法律巡视”利剑作用,深入检查固废污染防治等12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推动法律法规有效执行,助力“法治景宁”建设。 三是坚持在落实《意见》规范程序中决定重大事项。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关于建立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清单制度的意见(试行)》文件要求,对经济社会亟需和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事项,及时作出决议决定,先后作出《关于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自治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决议》等23项决议决定。出台《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的规定》,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不断提升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四是坚持在党管干部依法规范中做好人事任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扎实做好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职表态发言、颁发任命书和宪法宣誓等工作,推动“一府一委两院”及政府部门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积极探索、扎实推进人大任命干部依法履职情况监督,每年依法对县政府组成部门局长进行年度履职测评,届内对员额法官检察官进行履职评议。制定修改《政府组成部门局长年度履职评议的规定(暂行)》,明确年初准备、监督评议、结果应用三个阶段,每个阶段三个环节,形成任后科学闭环监督体系,建立评议档案,作为今后评议对象职务任免和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时的重要依据,评议工作更具科学性、实效性。四年来,已接受89人次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14人次法官检察官报告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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