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李炀德等请求辞去丽水市第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的决定 (2021年2月5日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李炀德、何卫宁、胡振文辞去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接受胡振文辞去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李炀德辞去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并报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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