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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四个高”履好四大法定职能
(发布日期:2022-03-01 10:41 作者: 景宁人大办 严颖


近年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扎实高效履行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干部人事任免四大法定工作职责,推动新时代景宁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是立法工作实现高质效。紧紧围绕新时代立法工作新要求,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原则,建立健全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修改《制定自治法规程序规定》,完善立法制度、规范立法程序、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做到精准化、精细化、精干化立法。先后完成《促进惠明茶产业发展条例》《荣誉市民条例》制定和《自治条例》《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工作。景宁被国家民委确立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基层联系点”、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高质量立法赋能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践》入选《法治浙江“重要窗口”实践100例》,《一片叶”立法实现“六大突破”》入选《法治浙江决议实施15周年立法案例选编》,《促进惠明茶产业发展条例》入选丽水市首届“十大法治事件”。

二是监督工作坚持高实效。以“盯住法”“管好钱”“把牢图”“保民生”为重点,自2019年开始,建立“三对接、两报告”监督工作机制,锚定经济发展、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先后对民营经济发展、毛竹产业培育、小城镇综合整治、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情况等80余项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抓住问题关键集中发力,取得良好成效,推动一批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强化刚性监督,开展重点区块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专题询问,制定《专题询问办法》,推动专题询问常态化、规范化。构建监督闭环机制,出台《审议意见办理办法》等制度,提高审议意见办理质效。深入检查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两法两条例两决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等19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制定《执法检查办法》,推动法律法规有效执行,助力“法治景宁”建设。

三是重大事项决定突出高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关于建立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清单制度的意见(试行)》文件要求,用好用足重大事项决定权,对经济社会亟需和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事项,及时作出决议决定,先后作出《关于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自治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决议》《关于批准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的决议》《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等110项决议决定。出台《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的规定》,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不断提升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四是人事任命凸显高水平。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扎实做好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职表态发言、颁发任命书和宪法宣誓等工作,并推动“一府一委两院”及政府部门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自2017年以来,全面开展人大任命干部依法履职情况监督,每年依法对县政府组成部门局长进行年度履职评议,届内完成员额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制定修改《政府组成部门局长年度履职评议的规定》,明确年初准备、监督评议、结果应用三个阶段,形成任后科学闭环监督体系,评议工作更具规范性、实效性。

五年来,听取108人次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14人次法官检察官报告履职情况,交出任后监督工作高分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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