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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奋斗实干作出人大新贡献 | 优秀履职案例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制定《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发布日期:2023-02-15 16:06 作者: 宣传信息处 综合调研处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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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

养老工作事关千家万户,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丽水是长寿之乡,根据第七次全国普查数据,我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53.25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总数250.74万人的21.24%,老龄化程度高于全国和全省,存在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等特征,尽管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已经起步,但在职责分工、资源整合、专业人才、要素保障等方面还存在短板,亟待进一步规范,因此,制定《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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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将《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列为2021年立法计划项目,并成立立法起草领导小组。2021年11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坚持开门立法,将草案印发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府、全体市人大代表等广泛征求意见,并两次通过报刊、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开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锋、副主任沈根花等常委会领导带队赴各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实地走访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区,广泛听取基层和老年人意见建议,前后共召开部门座谈会、立法协商座谈会、立法专家论证会等各类座谈会20余场,征集意见、建议2400余条;其中通过网络征集意见建议1000余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意见建议认真梳理、研究论证,经过30多轮的集中修改,形成法规草案修改稿。今年9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满票通过。2022年11月24日,《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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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厘清了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确立了我市居家养老服务遵循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保障基本、适度普惠、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并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服务供给、医养康养结合、服务保障、服务监管和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结合丽水实际,将丽水经验和实践融入其中,体现丽水元素。如针对我市山区老年人养老问题,提出建立山区高龄和空巢老年人关爱互助长效机制,通过组建智慧流动医院,开展山区老年人巡回服务等;创新居家养老服务形式,如建立特定居家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和志愿服务积分激励保障机制等。

制定《条例》对巩固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成果,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推动丽水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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