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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经济工作监督实效,这项决定20年来首次修订
(发布日期:2023-05-29 11:24 作者: 财经处 兰伟明 浏览量:


为深入贯彻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人大、省人大相关决定要求,准确把握新时代人大经济工作监督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规范监督程序,明确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2023年5月2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03年6月20日丽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5日丽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为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着力保障和促进全面建设绿水青山与共同富裕相得益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丽水,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监督原则

(一)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机构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二)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强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审查监督

(四)根据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市人大财经委开展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市人大财经委研究处理。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交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及编制说明等材料。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1.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2.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符合丽水跨越式高质量发展要求;

3.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应当符合经济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

4.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与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六)市人大财经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2.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与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七)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后,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八)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

2.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九)市人大财经委应当结合计划报告执行情况监督,每半年召开一次经济形势分析会议,也可以结合工作需要召开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对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加强五年及中长期规划纲要审查监督

(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和审查,参照本决定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市人大常委会围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听取调研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调研报告送有关方面研究参考,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做好准备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和市人大财经委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关工作,拟定调研工作方案,协调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开展专题调研,汇总集成调研成果。

(十一)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2.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及其编制情况的说明,其中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作出说明和解释;

3.关于市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

4.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二)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1.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

2.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市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未来五年的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

3.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实际和发展阶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本市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

4.主要政策取向应当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十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

(十四)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做好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市人大财经委。

(十五)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第三年下半年),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同时,可以选择若干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进行同步审议。市人大财经委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委会提出五年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以及专项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监督重点是:

1.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应当符合市委的建议精神,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

2.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

3.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完成。

(十六)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五年规划纲要的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2.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3.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4.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5.相关意见建议。

四、严格年度计划和规划纲要调整审查批准

(十七)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1.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有关重要政策和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作出重大调整的;

2.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情况导致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3.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

除特殊情况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市人民政府的调整方案送交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财经委组织初步审查,向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五、强化其他重点经济工作监督

(十九)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国家和本市经济工作中心和全局依法加强监督,重点关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创建全国革命老区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进数字经济创新提质、推动“一带三区”跨山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工作情况,必要时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

市人大财经委、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督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更好地推进落实工作。

(二十)市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1.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有关重要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2.涉及本市经济安全、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重大改革或者政策方案出台前;

3.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后;

4.其他有必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决议,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十一)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市本级(含开发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在年初市人民代表大会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本年度计划草案。有关事项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办法执行。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市人大财经委提供市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实施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十二)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地方政府特别重大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提出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市人大财经委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加强跟踪监督,根据需要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有关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二十三)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监督。重点监督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改革创新等情况,可适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提供金融运行数据及相关材料。

(二十四)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加强对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监督,推动开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常委会每届至少一次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听取和审议开发区发展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主要指标单列,分别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草案报告,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草案的初步方案,由开发区人大工作联络处组织辖区内人大代表和专家开展预审,再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执行情况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围绕改革、发展、创新、管理等重大议题,有计划对保障开发区发展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组织对开发区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法规情况开展检查,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区域的遵守和执行。

六、多跨协同合力提升监督实效

(二十五)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的监督。通过建立健全问题收集、分析、处理、反馈、跟踪机制,着力推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解决。融合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政府债务监督、审计整改情况监督等,增强经济工作监督效能。注重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作用,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提高经济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横向贯通、上下联动、高效协同的经济工作监督推进机制。健全市人大经济工作监督与市监察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监督的协作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县(市、区)人大经济工作监督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六)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对不执行决定决议或者执行决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二十七)市人大常委会以及财经委应当推进经济工作监督数字化监督机制和场景应用,强化实战实效,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有关专门委员会依法开展监督提供服务保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建立基础数据共享机制。

(二十八)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在经济工作监督中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依托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单元等途径,认真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主动回应群众关切。

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应当认真听取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市人大财经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纲要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充分听取市人大代表意见。本决定所列其他事项的监督工作,可以结合监督主题邀请市人大代表专业小组代表参加。

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围绕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应当通过代表工作机构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发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十九)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批转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三十)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要求,定期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和相关材料。

(三十一)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三十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可以参照执行本决定,也可以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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