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
秀山丽水,人才集聚似雁阵飞来;处州大地,处处涌动创业创新的滚滚春潮。近年来,丽水市将“创新引领”作为开辟高质量绿色发展新路的“金钥匙”,大力实施人才科技强市战略,推动人才和科技工作深度融合。
目前,《丽水市促进人才科技融合发展条例(草案)》已经丽水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现面向广大市民征求立法意见,欢迎您积极参与,您的意见和建议对此次立法工作非常重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5日
征求意见的重点
《丽水市促进人才科技融合发展条例(草案)》全文附后,欢迎提出宝贵意见,重点可关注以下问题:
1.您认为目前我市人才工作、科技创新以及人才科技融合方面哪些重点问题需要关注?有何具体对策?
2.您认为我市人才科技融合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立法问题有哪些?
3.对我市人才科技融合发展,您有什么好的建议和意见?
反映意见的方式
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和新闻媒体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6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反馈至丽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方式一:信函方式
通信地址:丽水市花园路1号
丽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编:323000
传真:0578-2098200
方式二:扫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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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促进人才科技融合发展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三章 平台建设
第四章 要素集聚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科技强市战略,促进人才科技融合发展,建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人才创新创业高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科技融合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人才科技融合发展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遵循以产业定位科技、以科技索引人才的基本原则,以市场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赋能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科技融合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人才科技支撑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人才科技融合发展的主要目标、关键路径、重点任务、服务保障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人才科技财政投入,对人才科技支出予以重点保障。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人才科技融合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履行人才科技融合发展工作职责。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人才科技融合发展工作职责。
第四条 【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工作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科技融合发展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决策人才科技融合发展重大事项、协调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或设立人才科技融合发展工作的工作机构(以下称“人才科技工作机构”)。人才科技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人才科技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研究制定重大人才科技政策,开展政策绩效评价;
(三)组织实施重大人才科技工程,协调推进重点人才科技工作;
(四)研究部署年度人才科技工作,并督促落实;
(五)研究决定有关人才科技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部门职责】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人才科技融合发展各项工作。
各群团组织及行业协会等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做好相关领域人才科技融合发展各项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专项规划应当将人才科技融合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第六条 【跨山统筹】市、县(市、区)应当完善人才科技联席会议机制,跨区域统筹人才科技资源要素,通过系统整合、全域协同,推进全域人才科技融合发展。
第七条 【山海协作】加快浙西南科创中心建设,积极融入长三角科创体系,加强与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宁波甬江科创大走廊等的衔接,推动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建设。
加强与革命老区、对口合作城市在人才科技资源开发、产业合作平台建设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八条 【重点产业】支持引育半导体全链条、精密制造、生物医药、时尚产业、数字经济等主导产业,培育布局中医药健康、新型储能、智慧交通、元宇宙、区块链等未来产业和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九条 【科技支撑需求清单和人才紧缺目录】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围绕主导产业、未来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排摸企业技术需求,定期发布科技支撑需求清单,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开展重点产业的研发活动。
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围绕重点产业,排摸企业紧缺人才需求,定期发布紧缺人才目录,服务企业精准引进人才。
第十条 【支持重点产业应用研究】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组织和个人围绕重点产业开展应用研究,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突破的,科技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加强高价值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组织和个人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产学研一体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产业发展需求,优化配置教育资源,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协同发展。
鼓励本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开展科研攻关和技术创新,支持高等院校加强一流学科建设和高水平专业建设,设立产业学院,推动产学研一体化发展。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中小学校加强科学素质教育,建立激发科学思考、启发科学发现、引发科学探索的启智型基础教育导向。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建立课外科学普及活动与学校科学课程相衔接的机制,开展多种形式课外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二条 【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企业、投融资机构、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成果转化机制,鼓励通过概念验证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科技市场等,开展技术成果实验阶段验证、商业化开发、产前试验等服务,促进成果转化与市场需求的有效衔接。
第三章 平台建设
第十三条 【统筹平台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辖区人才科创平台建设,科学布局浙西南科创中心,重点打造“十子连珠”人才科创平台,支持建设田园智谷、国际人才科创园、华侨总部科创中心和七百秧服务核等区域平台,并推动各区域平台联动发展,整体提升区域人才要素和科技创新要素集聚能力。
第十四条 【重点区域平台创建】加快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布局创新平台、培育主导产业、建设人才队伍、营造创新生态,引导创新要素向高新区集聚。
加快建设浙西南科创产业园,按照“科创主导、功能复合”原则,谋划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水平研究院、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平台、专业孵化器、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等核心平台,集聚人才、科技、资金等要素,培育发展重点产业集群,带动全市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人才科创平台】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本区域设立实体化研究院,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共建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高水平人才科创平台,促进科教资源与产业创新有效集成、资源共享和交流协作。
第十六条 【人才科创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科创“飞地”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在杭州、宁波等对口合作城市设立科研机构,形成工作在“飞地”,服务为丽水的发展模式。
第十七条 【公共服务和孵化平台】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投资兴办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检验检测机构、众创空间等人才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通过集聚并整合创新资源、金融资源、人力资源等要素,提升对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
鼓励孵化载体为初创企业提供配套增值服务,促进初创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公共服务平台评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性发展为导向的评价体系,对运行成效突出的人才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奖励,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四章 要素集聚
第十九条 【人才体系】市、县(市、区)人才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系统性、梯次化的人才培养体系,根据本行政区域人才发展需要制定人才培养引进计划。
第二十条 【人才引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聚焦高水平人才科创平台,统筹部署高层次人才引育工作,完善服务机制,推动高层次人才在本地区落地集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支持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技术技能培训、交流、竞赛活动。支持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与企业以多种方式开展合作,促进形成校企联合培养技能人才、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二十一条 【青年人才】 围绕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充分发挥高等院校、青年社团作用,鼓励社会各方共同打造标志性平台,加快青年人才集聚。合理提高青年人才担任市级重点科技任务、重点平台基地、重点攻关项目负责人的比例和入选市级重点人才计划比例。
第二十二条 【本土人才和丽水籍人才引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引育并重,完善本土人才培育政策体系,增强本土人才参与科技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提高本地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丽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策体系,支持丽水籍人才返乡创新创业。
第二十三条 【创新人才认定方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突出市场导向,强化放权赋能,探索通过薪酬认定、自主认定、顶尖人才举荐等方式,多渠道发现、挖掘优秀人才。
第二十四条 【人才流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企业兼职并按照规定获得报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和技术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员。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服务】发挥人才科技主题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产业等科技创新创业项目。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提供符合人才创新创业和科技企业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支持设立人才科技银行、人才科技保险公司等特色机构。
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引导上市企业加大对人才引育和科技创新的投入。
第二十六条 【创新激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分红、期权、股权激励等方式,引导和激励员工参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
鼓励企业等主体通过持有科技成果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或者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等方式在本行政区域内产业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在本市依法登记的企业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维护成果完成人(团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推动企业成为人才引育、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建立以人才密度、创新强度、知识产权等指标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人才科技发展指数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申报、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八条 【综合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人才科技工作力量配置,推动市场有序承接人才科技服务职能,提高人才科技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数字赋能】人才科技工作机构应当会同人力社保、科技、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大数据等部门推进人才科技数字平台和应用场景建设,实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流程再造和业务协同,提高人才科技融合工作数字化水平。
第三十条 【司法保障】司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司法服务保障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为促进人才科技融合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一条 【知识产权服务】支持知识产权公共公益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培训、预警等服务。支持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专利导航,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技术研发和人才管理等活动提供指引。
第三十二条 【编制和职称保障】人力社保部门应当通过建立职称申报绿色通道等途径,畅通各类优秀人才职称评聘渠道。
人才科技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编制管理部门创新人才编制管理方式,发挥编制周转等统筹使用机制作用,保障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的引进。
独生子女的护理照料时间每年累计十五日、非独生子女的护理照料时间每年累计十日,陪护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三十三条 【配套保障】教育、公安、卫生健康、人力社保、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人才落户、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健以及创新创业等方面落实相关政策和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在工作许可、永久居留申办、签证证件办理、执业资格认证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第三十四条 【激励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县(市、区)人才科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综合考核,授予人才科技工作绩效突出的县(市、区)“人才科技鼎”。对扎根丽水、建设丽水、服务丽水的人才,可以颁发纪念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才科技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三十五条 【宽容失败】财政性资金支持开展的人才发展和科技创新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效的,项目实施主体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经立项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允许该项目延期或结题,免于追究实施主体相关责任,不影响其再次申请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人才发展和科技创新项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科技工作容错免责制度,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推进人才科技工作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发展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免予追责。
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在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第三十六条 【人才科技服务实事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打造最优人才科技生态目标,建立健全人才科技服务实事机制,按年度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人才科技峰会】人才科技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科技、人力社保、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围绕产业发展,定期联动开展人才科技活动,打造集人才引进、项目招引、成果展示、交流合作等于一体的“智汇丽水”人才科技峰会品牌。
第三十八条 【人才科技日】每年 月 日为丽水人才科技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取得政府人才科技融合发展荣誉、称号、资金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取消和依法追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浙西南科创中心】本条例中浙西南科创中心是指在丽水行政区域内集聚集约布局创新资源,建设重大科创平台,实施创新主体培育、创新平台打造、创新服务生态、绿色科技金融、创新人才引培、创新成果惠民六大工程,全力打造“人才集聚、产业兴旺、绿色发展”创新高地。
第四十二条 【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