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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海明请求辞去丽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4年1月31日 丽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丽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海明辞去丽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