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工作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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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大工作研究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27 11:44 )


丽水市人大工作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丽水市人大工作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Lishui People’s Congress Work Research Society(缩写LSPCWRS)。

第二条  本会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人大工作实践研究和宣传的全市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积极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人大工作实践的研究与宣传,发挥人大智库作用,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主管单位为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为丽水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丽水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本会接受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管理和丽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人大工作的研究规划,确定研究重点方向和课题;

(二)组织、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发展壮大理论研究队伍;

(三)组织交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人大工作研究成果和有关信息,评选优秀研究成果;

(四)组织开展学习考察、调查研究等活动;

(五)反映有关研究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有关国家机关决策参考;

(六)接受有关机关和单位的委托,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咨询等工作;

(七)开展与全省人大、外省人大和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的联系、合作与交流,开展人大工作研究方面的对外交流活动;

(八)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能力;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一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丽水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并经丽水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丽水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申请,由丽水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审查并经丽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审查并经丽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并经丽水市民政局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政府资助;

(二)利息;

(三)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丽水市民政局和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理事的廉洁教育, 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丽水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丽水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丽水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工作党组织。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丽水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审核、审批,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 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自丽水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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