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于11月28日,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根据《丽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将法规草案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和新闻媒体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2月26日前反馈至丽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信地址:丽水市花园路1号,邮编:323000,传真:0578-2098200,邮箱:lsrdfgw@126.com)。
附件:
1.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附件1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目录
总则
倡导与鼓励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实施与保障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两山”理念在丽水的实践,规范和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工作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以引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机构职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社会参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共产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
第六条【倡导的文明行为】公民应当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浙西南革命精神,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修养,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保护生态,节约资源,垃圾分类,绿色低碳;
(二)文明出行,有序礼让,公交优先,遵德有礼;
(三)文明旅游,爱护公物,保护文物,尊重风俗;
(四)文明上网,保护隐私,谣言不传,妄语不言;
(五)文明装修,空间利用不乱占;
(六)文明娱乐,音量控制不扰民;
(七)文明就医,理性处理不医闹;
(八)爱岗敬业,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九)文明经商,诚信为本,公平交易,童叟无欺;
(十)尊老爱幼,扶残助弱,家庭和睦,邻里和谐;
(十一)移风易俗,摒弃陋习,婚丧从简,文明祭扫;
(十二)学习先进,缅怀英烈,捍卫形象,崇尚英雄;
(十三)其他有益于促进社会文明的行为。
第七条【鼓励的文明行为】鼓励下列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紧急现场救助;
(三)慈善公益活动;
(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五)志愿服务活动;
(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的行为。
第八条【民间奖励】鼓励设置民间奖项,对各类文明行为先进人物进行奖励。
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时代楷模、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行业最美、文明市民、最美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
第九条【文明公约】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制定社区公约、村规民约、业主规约、行业协会章程时,对文明行为相关内容进行约定,引导成员共同遵守。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违反用电安全,在公共区域私拉电线和插座给车辆等充电;(罚则第二十六条)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占用盲道、坡道、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无障碍设施,或者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在户外遛狗时,未采取束狗链(绳)等安全措施,未由成年人牵引,未及时清理所携犬只粪便。
第十一条【影响交通的不文明行为】 禁止下列影响交通的不文明行为:
(一)机动车不按停车位的指示方向停放;(罚则第二十七条)
(二)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致使积水飞溅行人;(罚则第二十八条)
(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经过人行横道时不礼让行人;(罚则第二十八条)
(四)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闯红灯、越线停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罚则第二十八条)
(五)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嬉闹、滞留、攀爬道路隔离护栏。(罚则第二十八条)
第十二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不文明经营和使用行为】 禁止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人违规停放、故意损坏车辆;禁止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单位违规投放、不及时整理车辆,影响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罚则第二十九条)
第十三条【破坏公共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禁止以下破坏公共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一)未按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垃圾;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罚则第三十条)
(三)在禁烟区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罚则第三十一条)
(四)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随地乱扔垃圾。
第十四条【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禁止以下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损坏公共绿地和绿化、环卫设施;
(二)违法排放污水、油烟、生活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
(三)向湖泊、江河、溪流、水库、沟渠、水塘、桥涵下空间、城乡结合部等倾倒垃圾;
(四)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在禁止垂钓区捕鱼;
(五)露天焚烧秸杆、垃圾;
(六)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十五条【其他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市人民政府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可以将其他不文明行为列为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六条【机制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公安、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旅游、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把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检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利用网络散布、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资金保障】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十八条【基础设施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政设施、交通设施、旅游设施、文体设施、无障碍设施等文明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保障。
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爱心座椅、无障碍设施,按照规定在公共场所及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在旅游景区(点)、游览线路中及其他旅游接待场所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建设旅游厕所。鼓励沿街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
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第十九条【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加强舆论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鼓励和倡导社会文明风尚。
第二十条【劝阻制止】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鼓励和支持公民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投诉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统一政务咨询投诉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及时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社交媒体方式举报不文明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有关单位和组织对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予以记录,并作为实施奖励的依据。
获得县级以上时代楷模、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行业最美、文明市民、最美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荣誉的,应当记入个人社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奖励优待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奖励、优待保障制度,对文明行为先进人物和事迹进行奖励和宣传,对需要帮助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优先帮扶。
第二十四条【评估检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评价制度,定期开展测评工作,公布评价结果。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责任衔接】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私拉电线充电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私拉电线和插座给车辆等充电的,由消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不按规定方向停车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不按停车位的指示方向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不文明出行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致使积水飞溅行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经过人行横道时不礼让行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嬉闹、滞留、攀爬道路隔离护栏影响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人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单位违规投放、不及时整理互联网租赁车辆,影响通行和市容市貌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抛物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驾驶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撒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规吸烟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禁烟区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禁烟区的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报复劝阻人责任】 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减轻处罚】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款处罚。
第三十四条【行政责任】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起草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在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起草领导小组组长任淑女部长和朱继坤副主任的重视和关心下,在市文明办的共同努力下,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起草了《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起草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主任会议研究讨论,现就《条例(草案)》起草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提出力争通过5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就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转化为具体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对建立我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保障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制定条例是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高文明城市创建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经过三年的不懈奋斗,我市于2017年在全国参评的100个地级市中夺得“全国第四、全省第一”的骄人成绩,创下浙江省历届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考评的最好名次,一举摘取文明城市称号。我市在创建文明城市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文明城市创建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方法载体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市民文明素养与道德水平有了明显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文明城市创建的不断深化,文明城市之间的竞争,更多的是市民文明素养上的比拼。为巩固文明城市创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市民文明行为,提升市民文明素养与社会文明水平,提高文明城市创建的法治化水平,有必要进行文明行为促进立法。
(三)制定条例是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现实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深入推进,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了显著提高。但是,公共场所吸烟、噪音扰民、高空抛物、车窗抛物、私拉电线、乱扔垃圾、乱穿马路、破坏生态环境等不文明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社会道德环境满意度整体水平还不高,市民对一些不文明现象反映还比较强烈。因此,有必要通过文明行为促进立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文明行为规范,切实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
二、起草的过程
2019年4月,市委常委会提出出台《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一时间开会,研究决定将《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并启动立法工作。5月初,《条例(草案)》立法领导小组和立法起草领导小组成立,并委托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为文本起草单位。5月14日,召开了立法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明确了《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法规制定的时间表和战略图。10月25日,召开了立法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决定将《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讨论。5月、7月、9月分别召开立法起草小组会议,对起草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进行了研究。在工作过程中,立法起草小组按照立法领导小组要求,紧扣开门立法、公众参与的指导思想,一是汇聚民意民智。开展丽水市民最反感的“不文明行为”征集活动,面向全市征集群众“身边不文明行为”,从征集到的“身边不文明行为”中筛选出30类群众反映比较集中和最具代表性的不文明行为。开展了《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问卷调查工作,对群众反映最强烈的30类不文明行为进行公众投票,并再次向群众广泛征集建议,共发出纸质问卷12万份,网络问卷3万份,共计收回14.32万份,对30类不文明行为得票情况进行排序公布,其中“遛狗不拴绳、便溺不清理”(占比83.11%)、“共享单车乱停放”(占比81.93%)、“公共楼道乱堆乱放”(占比79.07%)等十大不文明行为得票率超过65%。同时,市民普遍建议将“倡导‘两山’理念,保护生态环境”“弘扬践行浙西南革命精神”“机动车停放统一朝向”等纳入《条例》。二是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召开市、区人大、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市民参加的座谈会26场,现场听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初稿)》,通过书面和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广大群众的意见,共回收意见和建议上3100余条,吸纳意见2300余条;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听取人大专家组的意见;在形成《条例(草案)》前,还向省文明办等省级部门征求了意见。三是学习外地经验。6月,组织相关人员赴温州、长沙和济南市学习调研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工作,学习外地立法经验。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50余次修改完善,于2019年8月向丽水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提交了《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建议稿)》。此后,再次向市文明委相关领导、市文明委成员单位及市委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又先后5次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完善、修改,于10月中旬形成较为成熟的建议文本。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结构体例。《条例(草案)》分为六章,共三十五条。包括总则、倡导与鼓励、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实施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领导机构、政府各部门的职责作出界定,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的保障措施;按照倡导的文明行为、鼓励的文明行为和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三类行为,分别加以规范,突出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的规制,相应设置了部分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地方特色。第一,丽水是“两山”理念的重要萌发地和先行实践地。“两山”理念作为新时代的丽水人文精神,对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同时结合前期调研中市民的普遍建议,因此,《条例(草案)》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开篇名义,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两山理念在丽水的实践”作为本次立法的目的之一。另外,在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一章节中特别规定了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第二,浙西南革命史,为丽水留下了大笔的红色遗产和精神财富。“忠诚使命、求是挺进、植根人民”的浙西南革命精神,已经成为丽水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本条例明确公民应当“弘扬浙西南革命精神”,同时将“学习先进,缅怀英烈,捍卫形象,崇尚英雄”写进倡导的文明行为。
(三)关于实施与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离不开政府的积极作为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条例(草案)》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了我市文明行为的保障措施,包括机制保障、资金保障、基础设施保障和制度保障,规定了投诉举报、劝阻制止制度、文明行为记录制度、表彰奖励优待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并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机构的教学内容,鼓励社会组织制定公约、章程时约定文明行为相关内容,引导成员共同遵守,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优先招用文明行为先进个体。
(四)关于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和法律责任。第一,根据立法调研结果,《条例(草案)》按照公共秩序、交通出行、公共卫生、生态环境等不同领域,选取了民意比较集中的一些不文明行为加以重点规制。具体体现在:条例专门规定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不文明经营和使用行为”,对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单位违规投放、不及时整理影响通行和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在不文明出行方面,将非机动车驾驶人不礼让行人、机动车不按规定指示方向停车、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低头族)、嬉闹、滞留、攀爬道路隔离护栏等行为纳入条例调整范围;针对老百姓反映比较强烈的“小区内车辆乱停放”问题,本条例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行为纳入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对于“不文明抛物”行为,明确车窗抛物以及高空抛物为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对于老百姓反映比较普通的“遛狗不文明行为”,考虑到我市正在起草的《丽水市犬类管理条例》将作专门规制,故本条例只在第十条一笔带过,不作重复规定。对于“垃圾分类”问题,因为《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故本条例仅在第十三条简单规定。第二,根据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条例(草案)》第十四条专门规定了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对于损坏公共绿地、违规排污、露天焚烧秸秆、违法捕鱼等行为进行了规制。第三,考虑今后增设不文明行为的需要,《条例(草案)》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可以将其他违法行为列为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增设了上位法尚未规定的法律责任如规定了不按规定方向停车、非机动车驾驶人礼让行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人违规投放、高空抛物、公共场所吸烟等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