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关于2023年度立法后评估项目邀请招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10 16:24 )


根据《丽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办法(试行)》,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分别委托第三方对《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条例》《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委托项目均实行邀请招标,欢迎具备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一

1.项目名称:《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

2.购买主体: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预算金额:4.5万元

5.合同期限:2023年5月-12月

(二)项目二

1.项目名称:《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立法后评估

2.购买主体: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项目预算:6万元整

5.合同期限:2023年5月-12月

二、项目需求

分别对《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条例》《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开展立法后评估,具体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成立评估团队,并确定至少一人负责项目日常工作(为确保评估工作的连贯性,评估期间原则上不得调整更换)。

2.制订评估实施方案和调查提纲,对评估工作的组织、调研内容、评估调研时间及方法步骤、后勤保障等进行安排。

3.通过调查问卷、实地调研、座谈会、走访询问、咨询专家等多种方式听取不同群体的意见,做好基础资料收集及归纳整理。

4.通过汇总整理各基础资料、会议记录、分析报告、网络问卷等,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相关法规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价。

5.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报告应包含对法规实施效果及质量的评估,并提出改进立法、执法工作或者修改法规的意见建议。

6.配合丽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完成评估报告审议、修改、成果运用等工作。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具有胜任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成熟法律团队。

由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本项目拒绝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参与。

四、投标

1.投标文件:各投标单位应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有针对性地编写投标文件。

2.投标截止日期:2023年5月21日19:00

3.投标文件递送:

(1)电子版一份,投递邮箱635049996@qq.com;

(2)纸质版一式六份,邮寄地址: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1号1028办公室,杜凯波(收)联系电话:0578-2098202。

其中,纸质章版投标文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有法人代表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名。

五、评标

1.评标组织:采购人依法组成5人(含)以上奇数的人员组成的评标小组,分别对两个项目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评标方法:从资质条件、服务承诺、服务能力和价格等方面进行评判打分,得分最高者为推荐中标单位。考虑到两个项目相互独立、工作量大,且时间进度要求基本一致,为保证评估质量,原则上不推荐同一家单位同时为两个项目中标人。

3.开标时间:2023年5月22日  

4.开标地点: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5.中标通知:招标结果于开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未获得中标通知及未获得进一步签约蹉商谈判通知者,视为落标;我办不负责解释落标原因,不退回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和落标单位均不需向对方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6.合同签订: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同采购人签订合同;此招标方案文件作为正式合同的附件,同样受法律保护。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杜先生

联系方式:0578-2098202

附件:1.《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项目招标文件

2.《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立法后评估项目招标文件

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5月10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