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丽水地区的人大工作
第一章 丽水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员
第一节 组织机构
根据省委〔1984〕17号文件,丽水、金华、台州、舟山地区设立人大工作联络员。1985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关于设立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员的通知》。经中共丽水地委研究,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同意,霍在宝为丽水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员。联络员在地委领导下,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负责了解市、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及时向地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反映,协助解决市、县人大常委会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了解所在地区内宪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向地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反映;加强同所在地区的全国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安排,组织他们进行一些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向地委汇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开展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的宣传贯彻工作,请地区行署作出安排;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的其他事项。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开展活动所需经费(食宿费、车船费等)在代表所在单位解决。有困难的,请地区帮助解决。联络员和工作人员的编制在地区。有联络员1名,办公室工作人员3名。
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员:
霍在宝(1985.1~1987.7)
第二节 视察和调研
联络员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在每年的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组织或者部署县(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当地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视察结束后,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员办公室将视察情况及全国、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书面汇报。联络员设立以来,共组织了3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视察活动。1985年3月6日至12日,组织本区的六届全国人大代表林耀光、蓝玉、陈永松、沈敏娟及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蓝玉障和省人大代表吴金根开展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会前视察活动,主要内容是对丽水地区及丽水、青田、龙泉3个县的国民经济计划、预决算执行情况及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等情况作了初步调查了解,并将视察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986年2月20日至27日,联合地区政协联络员办公室组织本区的六届全国人大代表陈慕榕、蓝玉、陈永松及全国政协委员蓝光谅开展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全国政协六届四次会议的会前视察活动,主要内容是对紧水滩、石塘水电站建设(主要是移民工作中经验教训和存在问题及建议)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上年度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了视察,并就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1987年2月10日至19日,组织本区的全国人大代表陈慕榕、蓝玉、林耀光、陈永松开展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会前视察活动,主要内容是瓯江水质污染情况。
第三节 工作交流
联络员通过召开全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外出学习考察等形式,加强县(市)人大工作交流,学习外地人大工作经验,推动全区人大工作开展。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一般一年召开2次,主要内容是总结前阶段工作情况,研究下步主要工作安排等。如1985年,召开全区第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主要内容是:交流各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并组织本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进行视察。会后,各县人大常委会相继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筹备和建立人大代表小组,组织人大代表活动。1985年,召开全区第二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主要内容是: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的通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丰平在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听取青田、缙云、丽水等县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和经验汇报。会后,组织与会人员到温州、椒江市和乐清、宁海县考察学习。1986年,召开全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主要内容是:学习传达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丰平在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以及3月中旬在绍兴召开的全省人大常委会侨务工作座谈会精神,总结交流当前各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开展情况,对如何开好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按期开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等进行了座谈。
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员办公室开展了与外地人大的工作交流和联系。1985年6月16日至7月4日,联络员办公室组织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赴广东省韶关、深圳、珠海三市,和乐昌、曲江两县参观学习。参观学习结束后,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员办公室向地委、行署及省人大常委会作了书面汇报,同时就如何加强全区人大工作向地委提出了三条建议:一是要求地委对各县委宣传贯彻中央〔1984〕8号、9号文件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二是要求地委加强对各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三是进一步为各县人大常委会创造和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
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员还开展了调研工作,了解各县人大工作开展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如1986年6月5日至14日,联络员霍在宝到庆元、龙泉县进行工作调研。霍在宝深入两县的4个区、5个乡(镇)、6个企业和1家养鹿专业户、1个农业新村,对农业农村工作进行调查研究。这次调研主要是按照中央关于党的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经济工作上来,经济建设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上层建筑必须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要求而开展的。
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员还围绕全区民主政治建设重点,开展对县乡两级人大工作的指导。主要是指导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等工作,并就加强和改进基层人大工作向地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加强对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员办公室就建立组织机构等方面问题及时向地委提出建议,由地委转发至各县(市)及各单位贯彻执行,并到有关县(市)、乡(镇)及时了解换届选举工作情况,就有关工作提出建议。同时,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员还针对工作联络中收集到的各级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地委、地区行署和县(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丽水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
第一节 组织机构
1986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同意将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员改建为人大工作联络组。1987年7月9日,中共丽水地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的复函,正式下发文件通知,决定建立丽水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任命徐松林兼任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组长,孙玉亭为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副组长。8月1日,启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丽水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丽水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办公室”新印章。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了解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全国和省人大代表进行调查、视察活动,并向地委、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反映执法情况。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通过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对全区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定期召开全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加强与县(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和沟通,及时督促加强有关工作的监督;部署县(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组织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外出考察、培训等,加强各级人大干部队伍建设。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办公室有工作人员4名。
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领导:
组 长:徐松林(1987.7~1989.9)
副组长:孙玉亭(1987.7~1989.9)
王 勋(1988.6~1989.9)
第二节 视察和调研
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通过组织本区的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了解全区的经济、社会等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并就有关工作向地委、地区行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丽水检察分院及县(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如1988年3月上旬,组织本区的六届、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开展了视察活动,主要内容是了解了丽水市(县级)、遂昌县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落实、企业横向经济联合、企业出口创汇外向经济发展及上年度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算执行和贯彻改革、开放各项政策措施等情况。1988年11月11日至15日,组织本区部分省人大代表参加由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松阴溪污染情况的视察活动,就加强松阴溪水质污染治理工作提出建议。1989年2月27日至3月6日,组织本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对全区林业农业生产和粮食生产情况进行视察。
第三节 执法检查
根据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作出的“今年要组织力量,在全省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执法检查”的决议和省委办公厅转发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执法检查的报告》的要求,1987年7月中旬到10月底,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部署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执法检查。这是在全省范围内第一次开展有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各县(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省委办公厅〔1987〕33号《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的报告》的通知、地委批转的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关于在地区机关开展执法检查的报告》和各县(市)党委批转的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执法检查的报告》的要求,迅速部署开展了首次执法检查活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建议,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又对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反馈意见的要求,发出了《全区重大违法案例的报告》。该报告通报了1986年各县(市)在执法检查中暴露的、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尚未办结的15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理情况,并要求有关县(市)人大常委会、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尽快查清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如省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青田县黄垟乡部分群众哄抢、破坏钼矿资源,造成钼矿资源的无序开采,致使生态环境恶化、国家资源严重流失,群众反映强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意见反馈,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及时加强与青田县人大常委会的沟通和联系,青田县人大常委会及时介入,要求县政府采取果断措施,依法查处黄垟乡部分群众哄抢、破坏钼矿资源的违法案件。青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工作组进驻钼矿,依法惩办为首分子,刹住了滥采乱挖、偷盗哄抢之风,恢复了生产。青田县对该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内部刊物《工作通讯》第36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执法检查专刊》第28期中刊登。
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还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要求,依法督促地区有关部门及县(市)人大常委会,严肃查处了丽水地区劳改大队队长王某某多次调戏、侮辱、奸污妇女案,青田县法院副院长周某某私自收审、关押他人案,青田县船寮法庭副庭长季某某奸污女当事人、调戏妇女、受贿案,庆元县举水乡落岭村村民吴某某被公安人员开枪致死案等重大违法案件。
第四节 工作交流
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一般每年召开2次全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主要内容是:学习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交流各县(市)人大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经验,研究部署下阶段人大工作;就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参加会议的有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组长、副组长、各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根据情况邀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丽水检察分院负责人参加会议,一般邀请地委领导到会并作讲话。
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还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相关立法调研和意见征求工作。如1988年,组织本区的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地区行署及有关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丽水检察分院等单位,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先后征求了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浙江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草案)》等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丽水地区工作委员会
第一节 组织机构
1989年9月5日,浙江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丽水地区工作委员会,任命徐松林为地区人大工委主任,孙玉亭、王勋为副主任。11月7日,启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丽水地区工作委员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丽水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章。根据地区编制委员会1989年10月11日文件批复,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专职委员不占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编制,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定行政编制7人。1991年单位编制8人。1992年单位编制10人。1993年单位编制11人。1996年3月,工委内设处级办事机构即工委办公室,下设综合秘书科、法制代表科、财经科教科。1997年,地区人大工委办公室增加2名工勤人员行政编制。1997年,地区人大工委办公室下设综合秘书科、法制代表科、财经科教科、行政接待财务科、科教文卫民族华侨科。
根据1995年12月2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丽水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的规定,地区人大工委主要职责是:听取地区行署及其工作部门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对检查了解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本地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或有关方面报告;联系该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组织代表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并检查督促有关方面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联系地区所辖的县(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组织交流县(市)人大工作和建设的经验,协助解决人大工作和建设中的问题;对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根据常务委员会的部署,指导所辖县(市)、乡镇换届选举工作等。
地区人大工委领导:
主 任:徐松林(1989.9~2001.1)
副主任:孙玉亭(1989.9~1990.11)
王 勋(1989.9~1997.7)
林 彬(1990.2~1995.4)
虞文喜(1990.11~1995.1)
周国达(1993.7~2001.1)
柯焕然(1995.1~2001.1)
时养民(1997.10~1998.12)
委 员:钱金全(1991.1~1994.5)
钱 坤(1991.1~1993.7)
雷明亮(1994.5~1995.11)
樊宝兴(1994.5~2000.2)
金学明(1996.5~2001.1)
办公室主任:丁志远(1991.10~1992.12)
雷明亮(1992.12~1995.8)
樊宝兴(1995.8~1998.9)
高清云(1998.9~2001.1)
办公室副主任:卢志宏(1990.2~1995.7)
李锁芳(女)(1990.2~2000.1)
张亮明(1996.6~2001.1)
王平才(2000.9~2001.1)
地区人大联络员、联络组、工委工作人员:吴金生(1984.11~1989.1)
张令达(1985.12~1993.7)
何碧莲(1986.3~2001.1)
王楼弟(1988.1~2001.1)
葛学斌(1990.2~1995.6)
符仁泰(1990.9~1995.12)
夏焕岳(1990.11~2001.1)
李 法(1993.3~2001.1)
刘良文(1994.1~2001.1)
魏跃华(1995.12~2001.1)
雷春梅(1996.5~2001.1)
潘智慧(1996.7~1999.7)
张雪红(1998.8~2000.9)
武友林(2000.8~2001.1)
季卫民(2000.9~2001.1)
第二节 视察和调研
地区人大工委通过组织本区的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对全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热点问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工作进行视察、调研,就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991年,组织全区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对地区公安局、工商局和卫生局的纠风治乱工作进行视察。人大代表分成3个组分别到地直有关单位和丽水市、缙云县、青田县进行走访调研,共召开各类座谈会18个,走访6个单位,广泛听取了对地区行署及公安、工商、卫生部门纠风治乱情况的意见和反映,针对视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此外,还组织全区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对地区公安、卫生、教委三部门治理乱收费情况进行了视察。部署县(市)人大常委会分别组织当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对公安局看守所工作进行了视察。
1995年,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彻底解决瓯江流域水质污染问题。在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丽水、温州两地市的人大代表提出要求治理瓯江流域水质污染的议案。会后,温州、丽水两地市的省人大代表,赴丽水、松阳、景宁、青田等县(市),对瓯江水质污染情况进行实地视察和调研。省政府高度重视,提出了四家造纸厂的治污转产的若干具体规定。地区人大工委也组织地区计经委、环保局负责人到松阳、遂昌造纸厂现场办公,研究治污转产新路子。在省、地、县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人大代表的积极关注下,四家造纸厂治污转产工作进展顺利,遂昌造纸厂于1996年6月29日封存了草浆蒸球,停止草浆生产;景宁造纸厂于1996年10月份依法破产;松阳造纸厂于1996年l2月2O日停止化学浆生产,12月25日举行草浆蒸球封球仪式;庆元造纸厂于1996年8月6日起全面停止生产,并于9月份宣布破产。在全国、省人大代表的持续关注和积极努力下,丽水、青田、瓯海、永嘉、温州、福建松溪人民强烈反映多年的松阳、遂昌、庆元、景宁四家造纸厂的水质污染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1996年,组织全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对山区道路建设和交通情况进行视察,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快速改造330国道丽缙段,抓紧改造云寿线景宁至泰顺段,将庆、景、青县道上升为省道进行重点改造,改造44省道上松线松阳段和抓紧建设金丽温汽车专用道丽水至永康段的建议。同时,要求省人大常委会督促省政府要重点扶持各县山区道路建设。
1997年,组织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对金温铁路工程建设和330国道丽缙复线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视察。1998年,再次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对330国道丽缙复线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视察,并对瓯青线青田沿江大桥工程进行视察。
2000年,组织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对金丽温高速公路和53省道丽水市段改建工程、市政建设和旅游开发等情况进行视察。同年,组织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对瓯江流域综合治理与开发情况进行视察。
地区人大工委开展对中级人民法院和丽水检察分院司法工作的监督。如1990年11月至12月,组织本区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对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丽水检察分院的工作进行视察。这次视察活动是地区人大工委建立以来,切实履行司法监督职能的一次有益尝试,同时也是地区“两院”建立以来第一次接受人大代表的直接监督。针对视察中发现的工作作风尚不够深入、少数干警政治业务素质比较低等问题,共梳理出49个问题案例,其中:建议复查案件21件,提出商讨需统一认识案件17件,认为值得总结经验教训案件11件,同时提出了继续强化人大的法律监督职能、切实加强“两院”的自身建设、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抓好整改落实和深入开展法制教育等建议。
地区人大工委出台《关于认真贯彻省人大决议、切实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对进一步加强法院执行工作提出若干意见,为全区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
地区人大工委还开展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题调查,配合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立法调研,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到丽水开展了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省进程的决议(征求意见稿)》等立法工作调研。
第三节 执法检查
地区人大工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或者根据全区实际,组织全区的全国、省人大代表或者部署县(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内容涉及行政、财政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国防等方面。通过执法检查,进一步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区的正确贯彻实施。如1990年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准备情况检查;1994年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执法检查;1995年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1996年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法检查;1997年开展了《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执法检查,并对禁毒、禁赌工作进行了检查;1998年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执法检查;1999年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浙江省专利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禁止赌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同时,还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矿产资源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等少数民族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全面实行执法责任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省委作出的依法治省的决策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依法治省的决议要求,1997年4月开始到11月底,地区和九县(市)在10个部门36个单位中开展了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1998年8月,根据地委批转的《地区人大工委党组〈关于在我区全面实行执法责任制推进依法治区的报告〉》,决定从1998年下半年起,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区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推行执法责任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行执法责任制,增强了部门执法人员学法、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激发了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了办事效率和办案质量;改变了一些行政执法部门过去只重视行政手段而忽视依法管理的状况,促进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进了部门依法行政。
第四节 评议工作
地区人大工委通过组织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对地区行署及有关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丽水检察分院的行政执法、司法工作的评议活动,部署县(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对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工作,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有关直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的评议,促进了“一署两院”及“一府两院”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地区人大工委组织全国、省人大代表对地区土地管理局、林业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推动了部门依法行政。1994年,组织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对地区土地管理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城乡土地、地政统管原则、强化土地执法、加快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等建议。1996年,组织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对地区林业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针对评议中发现的林业法律法规宣传不够深入持久、森林违法案件较多、“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现象普遍等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大林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林业、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案件打击力度、进一步强化山林办和林业公安队伍建设等建议。
地区人大工委组织全区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评议,促进了司法机关公正司法。1993年,部署丽水、遂昌、青田、景宁、松阳等县(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对司法机关工作的评议活动。这次评议工作,各县(市)人大机关共整理交办人大代表提出的各类意见和建议610条,其中涉及公安工作的有387条、检察工作的64条、法院工作的142条、司法行政工作的17条。根据评议意见交办要求,各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县(市)人大和人大代表报告了办理结果,人大代表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了有关的选民。通过评议,不仅促进了司法机关执法、勤政、廉政等方面工作开展,各县(市)还解决了一批久拖不决、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和案件。1998年,组织本区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对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进行评议。通过前期调查走访,地区人大工委从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反映强烈的案件中筛选出6件重点案件,请法律咨询阅卷和论证,逐件提出意见,并要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人大代表评议意见和人大代表提出的分报结的、建议复查的、认真对待的三类共17个具体案件进行研究办理,认真整改,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着落,同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大代表反馈。1999年,组织全区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对省人民检察院丽水分院的司法工作进行了评议。根据人大代表的评议意见,地区人大工委及时向丽水检察分院发出《关于要求丽水检察分院在整改中应落实办理案件的通知》,要求丽水检察分院根据全国、省人大代表在评议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县(市)检察院重新查清群众反映强烈的庆元县“茶叶坪”山场经营管理权纠纷案等8个案件,对缙云县壶镇唐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某挪用公款案等5个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将情况报告地区人大工委,同时反馈给相关人大代表。1993年9月份,地区人大工委还部署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对公安司法工作的评议活动。
地区人大工委加强对县(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的指导,1994年、1995年、1996年和1997年连续四年部署县(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对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评议工作,促进了任命干部的依法履职和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行政。
云和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万人评政务”活动。2000年,云和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万人评政务”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浙江人大》、《民主与法制》等刊物先后予以报道。县财政局、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林业局被评为“人民满意单位”,县建设局、县公安局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被评为“人民不满意单位”。全县评出人民满意的警官5人、法官3人、检察官2人,评出人民不满意的警官、法官、检察官7人。
地区人大工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先后开展了对省建设厅、卫生厅、农业厅、劳动厅、广播电视厅、水利厅、公安局等省政府直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的评议活动。通过评议工作,人大代表就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推动和加强省政府直属部门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地区人大工委对地区行署及有关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丽水检察分院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促进了“一署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当前各项工作的开展。
地区人大工委重视法院执行工作,通过听取汇报、出台制度、加强指导等形式,促进了各地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推动了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1995年,地区人大工委根据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要求,出台了《关于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决议、切实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关于督促、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加强执法工作的通知》。各县(市)人大常委会也结合实际,加大了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如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县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汇报,作出《关于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缙云县人大常委会运用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手段,加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龙泉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司法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这些措施,有效地促进了各地法院的执行工作,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第五节 指导县、乡人大工作
地区人大工委按照工作职责,通过定期召开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指导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指导县级人大推荐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省人大代表,组织县乡两级人大干部培训,调研县乡两级人大工作等形式,密切与县乡两级人大及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系,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了县乡两级人大干部队伍建设,促进了县乡两级人大工作的更好开展,推动了法律法规在全区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发展。
地区人大工委重视县乡两级人大自身建设,通过组织培训、出台制度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县乡两级人大干部队伍和制度建设,推动了县乡两级人大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开展,提高了监督工作水平。如举办县(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培训班、乡(镇)人大主席培训班等。地区人大工委还加强乡镇人大工作的制度建设。如1992年4月22日,地区人大工委党组向地委提出《关于在撤区扩镇并乡过程中加强镇乡级人大组织建设的报告》,就如何在撤区扩镇并乡过程中加强镇乡级人大组织建设提出建议。
第六节 理论研究与信息宣传
地区人大工委重视人大理论研究和信息宣传工作,通过举办理论研讨会,组织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宪法颁布周年纪念活动等途径,交流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工作经验,研究探讨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监督工作。同时,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推动了全区的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工作开展。
地区人大工委先后参加了十三省三十四地(盟、市)人大工作联席会和闽浙赣皖四省九地(市)人大工作联席会,加强与外地人大的横向联系。联席会一般由各成员单位轮流举办,每次会议由主办方确定交流主题,各成员单位分别在会上作交流发言,并形成会议纪要,确定下次会议承办单位。通过联席会,交流工作经验,探讨共性问题,推动共同发展。
从1992年起,联合地委宣传部每年举办一次“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新闻”评选活动,进一步宣传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增强了人大工作影响力,为人大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制环境。
重视人大宣传阵地建设。1990年6月29日,地区人大工委办公室编印了首期《丽水人大工作》。1994年1月,编印了《情况交流》。《丽水人大工作》和《情况交流》主要是交流各县(市)人大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经验,研究探讨人大工作,及时反映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并介绍外地人大工作好经验、好做法,是互通信息、交流信息、推动工作的平台。1999年7月16日,由地区人大工委办公室主办的《丽水人大》杂志创刊。《丽水人大》主要开设了领导讲话、代表视察、执法检查、监督纵横、县(市)人大、乡(镇)人大、代表工作、代表风采、代表之声、一府两院、工作交流、调查研究、人大宣传、问题探讨、外地人大、外国议会等30多个栏目。
第七节 自身建设
地区人大工委积极争取地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支持,经常邀请地委和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地区人大工委组织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向地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及时请示汇报重要工作部署和有关重大问题,就加强和改进全区人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积极争取地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支持。坚持地区人大工委主要负责人参加地委委员会议制度,会议听取地区人大工委关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精神、省人大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全区人大重要工作及重大活动、下步工作安排及近期人大工作情况、人大干部队伍建设等汇报,就有关工作进行研究,作出答复;地委还及时批转地区人大工委关于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人大代表视察等全区人大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安排的报告;及时批复地区人大工委有关重大问题的报告,及时研究答复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听取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提交的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一署两院”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说明。
地区人大工委积极争取省人大常委会重视,加强地区人大工委自身建设。如1993年4月,地区人大工委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要求加强地区人大工作的报告》,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明确:地区行署所属委、办、局(处)正职的人事任免权;计划、预算及执法情况提请地区人大工委审议;检查行署、“两院”的工作和执法、廉政等方面的情况;地区人大工委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经费问题等。省人大常委会还指导和支持地区人大工委制定工作职责,促进地区人大工委工作的依法、规范、有效开展;及时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答复有关问题;加强与地委的联系和沟通,协调人大有关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地区人大工委领导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等。
1999年5月28日,地委召开全区人大工作会议。这是丽水地区召开的第一次全区人大工作会议。会后,地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成为指导一个时期全区人大工作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
地区人大工委通过开展集中教育、出台相关制度等形式,加强机关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如制定《关于保持廉洁的规定》、《丽水地区人大工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等。1999年,在领导班子中开展了为期两个半月的“三讲”教育活动;2000年,举办全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论述专题学习会等。
第八节 筹备市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丽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筹备工作从2000年开始,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酝酿准备阶段(1月至5月)。地区人大工委组织人员赴外地进行考察,学习经验,经反复研究后于2000年1月28日向地委上报了《关于撤地设市做好市第一届人代会筹备工作及市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的建议意见》。
第二阶段:基础性阶段(5月至9月)。地区人大工委根据全市人口数量和各县(市、区)分布情况,提出市一届人大代表名额及分配、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市一届人大代表资格确定办法初步方案及原丽水市撤市设区的请示的法律程序等。6月13日,地区人大工委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要求确定丽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报告》;提出《关于要求将丽水市人大常委会更名为莲都区人大常委会的报告》,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认可将原县级丽水市人大常委会更名为莲都区人大常委会,原丽水市的人大代表更名为莲都区人大代表,原丽水市人大的届别为莲都区人大原届别。6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主任会议听取了地区人大工委主任徐松林和地委组织部副部长邵娟萍关于丽水市筹备市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有关问题的情况汇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决定批准市一届人大代表名额为339名,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1名。同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复函地区人大工委,同意丽水市人大代表可以随着行政区域名称的改变而更名为莲都区人大代表,原丽水市人大常委会相应更名为莲都区人大常委会,原市人大的届别可连续计算为区人大的届别。地区人大工委还就有关问题向全国人大法工委作了请示。
第三阶段:实质性阶段(9月至12月)。9月29日,市委转发省委决定,建立丽水市人大筹备小组,丁耀民为组长,徐松林、贾若忠、张福新、赵碧春、雷文先、刘国安为副组长。市人大筹备小组和地区人大工委党组向市委提出了《关于丽水市第一届人代会选举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由市委批转至各地各单位。10月9日,市委召开全市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会议,对第一届市人大代表选举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各县(市、区)按照市委统一部署,先后召开人代会选举产生第一届丽水市人大代表324名。经过紧张有序的筹备,丽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1年1月8日至13日在丽水顺利召开。